第A18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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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作出追加承诺后
解禁股应重新变更为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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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2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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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出追加承诺后解禁股应重新变更为限售股
  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业务管理指引》

  股东作出追加承诺后

  解禁股应重新变更为限售股

  记者昨日从深交所获悉,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行为,深交所23日向深市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业务管理指引》,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作出追加承诺后,其已解除限售的股份应当重新申请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暂未解除限售的股份须等原承诺持有期限与追加承诺持有期限累计并到期后,方可申请解除限售。

  上市公司股东作出有关最低减持价格追加承诺的,在提交解除限售申请前五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至少有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时,深交所才受理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解除该股东所持股份限售的申请。

  快报记者 黄金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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