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也要付补偿金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不想续签劳动合同又不想给经济补偿金,这家单位竟然叫员工自己写辞职报告,不写就不发工资。于强对公司的这种霸王约定很不满,于是把单位告上了劳动仲裁庭。仲裁员表示,从今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合同终止,除非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续签,否则是不能空手走的。
于强进入这家家具公司有两年了,2006年8月1日进入公司一直从事装配工作,末期劳动合同至2008年7月31日。今年6月,家具公司决定和合同到期的一批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这份不续签的名单中也包括于强。7月25日,公司突然通知于强不要上班了,“我们给你4天的假期,你写份辞职报告把手上的事情移交一下,有时间找找新工作吧。”于强认为不续签合同,不是自己的原因,为什么要写辞职报告?对这个疑问,人事主管没有回答,只说了一句:“不写辞职报告,就不发7月份的工资。”
在仲裁庭上,家具公司辩驳,他们提前一个月通知于强了。之所以扣他的工资,是因为他的合同到期后,一直不愿意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进行工作交接。
“劳动合同到期,合同双方都有权依法终止。”劳动仲裁员表示,家具公司终止已到期的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要职工自己辞职,则是单位在耍花招,因为如果是职工自己不想续签,那么单位就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为了使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即使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而这里的月工资额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日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10天内家具公司要向于强一次性支付7月份工资,同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