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更好地保障和提高劳动者的养老生活质量、留住人才和提高劳动者的忠诚度,为职工缴纳了补充养老金。但如果职工中途离职,这笔养老金该何去何从?劳动专家表示,这种情况下,单位是有权根据订立的内部规定处置这笔钱的。不过,职工秦红却向单位要到了这笔钱,原因是员工不知情,单位没有向劳动者公示这一重大规章制度。
2004年2月9日,秦红进入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工作担任财务总监,公司提供的福利很吸引人,除了为员工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外,还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机构的补充福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今年4月10日,秦红找到了一份待遇更优厚的工作,于是她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单位也同意与她解除劳动合同。5月10日,公司支付给她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金2.9万元。
“还有一笔钱,公司一直拒绝给我,那就是补充养老保险金,2007年底公司给我发过一张关于企业补充、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金结算单,上面记载我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已达5.8万元。”于是她把单位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不是强制保险,是企业根据效益情况和员工的意愿自愿缴纳的福利性商业保险。”仲裁庭上,这家单位的人事主管认为,总公司早在1996年11月就明确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养老保险及其利息归员工所有,每人设立一个手册,退休时可一次性支付,可继承,合同到期离开公司可一次性支付其本人,但如因违纪被辞退、除名、开除或自动离职的,只能全额支付储蓄养老保险的本息。”他们作为分公司自然要遵守总公司的规定,秦红是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她辞职后的这份补充养老金就必须“充公”。
对公司的说法,秦红一脸茫然:“我进公司4年,从来没有听说过公司的这项规定。劳动合同的附件里也没有看到,而且我也没有看到福利手册。”
在庭审时,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向秦红告示或告知。
对此,仲裁人员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但应把这些内容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本案中,秦红并不清楚单位的这些约定,而且该分公司已成立10多年了,应当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而不是到现在一直引用总公司的规定作为自己的制度。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该公司应在5日内支付秦红5.8万元补充养老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