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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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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千只个股初步符合可交换条件
业内人士认为,在股价低迷的时候,“大小非”发可交换债券的动力不强
  面对上市公司股东强烈的融资需求,证监会19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在允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进行融资的前提下,对发行主体和作为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作出了规定。据记者初步统计,目前有近千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初步符合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条件,但由于规定对发行主体等方面另有要求,因此实际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数量将会少于这一数额。

  可交换股票:967只

  《规定》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要求: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聚源数据显示,满足上述条件的上市公司并不占少数,约有478家上市公司在中期的净资产超过了15亿元,占到所有上市公司比例三成,尤其是一些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规模更是远远超过这一要求。而符合净资产收益率条件的上市公司则数量更多,达837家,占两市公司的将近一半。剔除重合部分348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上市公司达到967家,主要集中分布在化工、交通运输、机械设备、信息设备或服务、生物医药、有色金属、房地产等领域。

  发债主体:1400余家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体(上市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3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碍于上市公司股东未有此类信息披露,目前能够圈定的范围就是上述967家上市公司的股东。

  而可通过《规定》提出的其他条款进一步缩小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的范围。因为《规定》还指出,“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

  渤海证券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公司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而按照证监会上述规定提出“70%”比例计算,上市公司股东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应当在7200万元以上,持有市值规模小于这一数额的股东应该无缘。

  报告推论,上述967家上市公司的限售股股东中,目前所持限售股市值在7200万元以上的公司类股东共1400余家,对应的上市公司为637家左右。当然,随着市值的调整,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数量会发生变化,但是通过这种统计,大致可以看到,在目前A股公司中,有不到一半的上市公司股票符合用于交换的股票条件,而其中平均每家上市公司有2个左右的限售股股东可能符合发行交换债的要求。

  快报记者 赵一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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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果待观察

  按照可交换债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进行融资,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因此此政策被市场解读为利好。

  但有分析人士指出,在如今股价已经极其低迷的时候,出于融资目的的大非,其发债的动力不大。

  德鼎研究所所长胡嘉认为,企业原本希望靠发行可交换债获得融资,可以免去银行贷款的利息;但到期后,债务人大多希望换股而非支付利息,可如果这时股票价格涨上去了,那么之前他省下的融资成本就等于白搭。也就是说,只有存在资金需求,且预期未来股价会下跌,大非才可能选择可交换债。

  另一严密关注政策的市场人士则建议:如果这些“大非”通过可交换债实现再融资后,能把募集资金再用于二级市场的股票增持,倒是一种不错的“救市方法”。

  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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