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1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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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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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并非变更保险受益人依据
  王小姐和张先生于2006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次年3月同居,但两人在一块一年多后,一直没有到相关单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今年8月,王小姐因一次意外不幸死亡。在悲痛之余,张先生在他和王小姐同居的房子内认真整理了王小姐的遗物。不想他在整理王小姐的遗物时,意外地发现了王小姐写给他的一封信。信上说,在他们相爱前,王小姐给自己买了多份人身意外保险,受益人是她的父母(仍在世),在他们相爱同居后,有意把受益人变更成张先生。发现王小姐的这封信后,张先生想,在王小姐活着的时候,两人真心相爱过,自己也付出了很多,包括金钱,现在王小姐去逝了,如果有这封她在死前有意把受益人变更成自己的信,自己是否可以去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让自己得到一些补偿呢?

  我国保险有关规定中明确指出:“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而上文事例中,王小姐的人身意外保险已指定了受益人,而其生前没有履行相应的变更受益人手续,只是在信中提到有意将受益人变更成张先生,但没有具体实施,如果王小姐的父母不愿意放弃受益权,张先生无论如何也是不会得到该笔保险补偿的。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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