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财经/完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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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2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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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试行规定正式发布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作了多处修改,“大小非”资金困境有望缓解
  中国证监会19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进行融资,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在征求意见期间,有多家上市公司股东与证监会就可交换债问题进行沟通,大都是在主板上市的大型公司,预计正式推出后需求旺盛。

  相比之前公开征求意见的一稿,正式发布的《规定》主要进行了以下方面的修改:一是将用于交换的股票脱离限售期的时限由“约定的换股期间”提前到“提出发行申请时”;二是将换股价格下限由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90%,提高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高者;三是为避免用于交换的股票存在法律瑕疵,影响债券持有人换股,要求用于交换的股票不存在任何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情形;四是规定发行人调整换股价格造成用于交换的股份不足时,应事先补足;五是明确担保物的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

  这位发言人指出,规定明确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发债主体限于有一定规模和资质的公司,以防范部分不规范的小型公司发债的风险。

  证监会当日还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强化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推动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

  另外,证监会新闻发言人19日透露,截至9月30日,上市公司今年以来通过发债融资980亿元,占再融资的比重近50%。针对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偏低、直接融资过度依赖股权的状况,证监会近年来一直努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以通过多渠道增加直接融资比重。快报记者 周翀

  新闻观察

  判断股票价值有了新角度

  《规定》明确可交换债的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有利于防范部分不规范的小型公司发债的风险。

  通过观察可以发现,可交换债具有比较广泛的适应性。大部分的主板上市公司和相当一部分中小板上市公司股东,均可将可交换债列为融资和市值管理的工具。

  同时,可交换债还为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股票价值提供了新的角度、新的信息。这是因为,相对公众股东而言,控股股东往往更加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在公司决策中也拥有相当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是卖一部分股票套现,还是用股票来发可交换债”,就涉及到大股东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因此,可交换债为投资者判断股票价值提供了更多信息,有利于稳定股票价格。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从去年8月公司债试点开始以来,市场各方积累了很多有关公司债的经验,也逐渐加深了对债务型工具的认识。今年以来,市场充分展示了对公司债的需求,为可交换债的推动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可交换债的推出,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有利于促进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

  快报记者 周翀

  新闻链接

  证监会要求派出机构

  推进大股东增持

  证监会日前向各派出机构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派出机构进一步宣讲好、解释好政策,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摸底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国资部门的联系,便利辖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前,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进一步放松管制,明确上市公司股东自由增持触及要约收购的,可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

  快报记者 周翀

  支持央企回购新举措

  有望出台

  日前,一位银行业知情人士透露,近期国务院正在研究银行开放“专项贷款”事宜。而这些“专项贷款”的用途则是用来支持央企回购上市公司股份的。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这个方案的各项细节,最终结果还须等待国务院的定夺。消息人士透露,这个方案很快将会通过。9月中旬,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支持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增持和回购。这使得回购也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被认为是支撑市场的一股重要力量。据《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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