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实物廉租房
新老申请标准对照
老标准
(2005年10月1日到2008年7月1日)
1.南京市城镇户口满2年;家庭连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6个月以上;人均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2005年10月为12平方米),这三条必须同时满足。
2.满足条件1的基础上,年满60岁的孤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可申请实物配租。享受城镇低保的被拆迁家庭,拆迁补偿最低标准总额(2005年10月为7.2万),本市无其他住房的可申请。市级以上劳模南京市城镇户口满2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可申请实物配租。
新标准
(今年7月1日以后)
1.南京市城镇户口满5年;家庭人均月收入750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这三条必须同时满足。
2.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年满60岁的孤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在满足条件1的基础,再满足条件2的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就可申请实物廉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