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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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1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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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失业者可“多领”失业金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从明年1月1日起,失业金标准与本人缴费基数相挂钩,缴费基数高,领取标准也就高,但对于大龄失业人员,该如何照顾?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配套失业金新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给大龄失业人员给予过渡期的照顾,可“多领”失业金,过渡期内市区及江宁区的失业人员可拿到518元/月,其他区县430元/月。

  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新的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从明年起,失业金不会再每年调一次,而是有了最低线和最高线,最低是低保标准的1.3倍,即目前是330×1.3=429元。考虑到目前失业金领取最低标准是518元,为了特别照顾一些离退休年龄仅差两年的大龄失业人员,所以对他们给予了保底的措施,即每月最少518元。不过,南京年年都调整低保标准,当按照1.3倍计算的标准超过518元时,再作相应调整。

  另外,《实施意见》规定,对于有失业保险金剩余领取期限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符合享受条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例如,王先生2009年2月失业,失业前每月工资2000元(以此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规定他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每月可领2000×40%=800元,不过王先生在领取了2个月的失业金后,又找到了一份每月2100元的工作,那么剩下22个月期限可以攒起来留着以后防而不备。假如新找的工作干了仅一年,王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了,那么他可以继续领剩下的22个月期限,不过发放标准是按照2009年2月份确定的标准发每月800元,如果是因为单位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王先生的失业金标准是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即每月2100×40%=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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