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5日发布公告,决定发行今年第五期凭证式国债,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00亿元,其中3年期140亿元,票面年利率5.53%;5年期60亿元,票面年利率5.98%。
根据公告,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8年10月20日至2008年11月4日,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公告指出,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在购买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72%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3.15%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4.14%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5.49%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5.76%计息。
此外,公告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3年期、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39家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