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6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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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1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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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重组定价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中国证监会13日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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