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单位领导找去谈话,却在办公楼卫生间意外身亡;家属不服警方的“自杀死亡”结论,向死者所在单位索赔31万多元的民事诉讼案也是一波三折。
5人现场目击死者自残过程
位于甘肃嘉峪关市五一街区69号楼的死者之家,至今仍笼罩在顶梁柱撒手人寰的阴影中,简陋的居室显得破败。
讲述“曲文伟不明不白死在单位”及家人一年多来讨要说法的坎坷经历,死者之妻王会萍和妹妹曲会娟悲从中来。
38岁的死者曲文伟是酒钢宏晟电热公司(以下简称宏晟公司)电器作业区电工。
王会萍凄楚地告诉记者:“我们幸福美满的日子,在2007年8月1日这天结束了。那天中午12点40分左右,曲文伟在街上被宏晟公司设备维修部党支部书记郭明磊等人带到公司办公楼谈话。我们万万没有想到,他这一去就没有回来。”王会萍言语哽咽地说:“大约下午4点多,丈夫单位的十几个人来到我家,说曲文伟出事了。在酒钢医院,我见到浑身是血已经咽气的丈夫时,脑子里一片空白,感觉天塌了下来,顿时瘫倒在地上。”
曲会娟回忆:“我和大姐得到消息赶到医院,看见我哥脚上没有鞋,脖子用白布包着,脸上是痛苦而愤怒的表情。”
时至今日,让他们耿耿于怀的仍然是曲文伟缘何“自杀身亡”。
记者了解到,曲文伟1999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当年3月8日解除强制戒毒,3月22日被纳入嘉峪关市公安局五一路派出所的帮教对象。曲文伟被单位领导带去谈话,是因为五一路派出所怀疑曲文伟复吸毒品。事发前,继嘉峪关市公安局东区公安分局民警潘建生接到五一路派出所民警“请求协助通知曲文伟到派出所做尿检”的电话后,宏晟公司设备维修部党支部书记郭明磊、综合部部长嘉辉、电器作业区作业长孙奇志、分局民警李恒先后知道了这件事。
郭明磊陈述,当日他驾车和李恒等人找到曲文伟,中午1时10分到公司三楼办公室。为便于单独谈话,他让李恒回避。曲文伟承认前几天吸过毒,他进行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导。潘建生和嘉辉赶到后,潘建生让曲文伟做尿检,他和李恒在卫生间一左一右督促曲文伟接尿。尿检板显示一道红杠,潘建生开始盘问,他到会议室吃饭。几分钟后,听到嘉辉“快来,曲文伟要自杀”的喊声,他马上跑向厕所。当时他发现曲文伟的上半身已撞开厕所窗户玻璃,嘉辉抱着曲文伟的一条腿,一手拉着曲文伟的腰带。他和随后赶来的孙奇志、李恒帮着往回拉,潘建生也来施救。曲文伟被拉下来后,脖子喷血,嘉辉打电话给120,其他人用毛巾等物急救。他和李恒随救护车到医院,医院大夫随后告诉他,人已经死亡。
李恒说,他去会议室吃饭时,潘建生和嘉辉与曲文伟谈话;几分钟后,嘉辉叫他陪曲文伟上厕所,曲文伟进了厕所直冲窗户,一头顶碎窗户玻璃,小半个身子在窗户外。在他们往回拉的过程中,曲文伟还用一块带尖的玻璃猛刺自己的脖子,玻璃拔出来血就往外喷。
孙奇志声称自己只看到曲文伟的腰下部位,没有看见露出窗外的腰上部位。
就曲文伟的自残动机,李恒说:“曲文伟上楼时说过,不行他就跳楼。”郭明磊证实,曲文伟在他办公室时情绪很不稳定,欲吞食大头针,被他制止。
王会萍和曲会娟向记者反映情况时反复强调:“5名目击证人中,3人是酒钢宏晟公司的干部和职工,2名警察是酒钢公安处(现东区公安分局)厂区派出所民警,实际上都是酒钢公司的内部人员,东区公安分局依据内部人员的证言作出自杀死亡的结论,难以让人信服。况且,这些证言之间存在矛盾。”
家属不接受警方的“自杀”定论
曲文伟被单位领导带到单位谈话谈出了人命,家属要求宏晟公司承担责任。事发当晚,曲会娟等亲属被带到宏晟公司,一名工会干事和东区公安分局治安科负责人向他们陈述了事发的大致经过。
“他们说,我哥与单位领导和派出所民警谈话期间,到三楼卫生间跳楼自杀死亡,可在事发现场,靠近门和窗户的地面上都有血迹,窗户下还有好多玻璃碎片,我哥的皮带和一只鞋也在卫生间扔着。”曲会娟等亲属原本就对自杀一说心存疑问,看过现场,这种猜忌加剧。曲会娟说:“我们觉得他们的说法不可信,执意要见公司领导,刚开始遭到拒绝,公司书记和厂长后来与我们见面,双方僵持到夜里2点多,他们还是没有说清楚我哥死亡的真相,也不愿承担责任。”
2007年8月3日,家属委托律师交涉。2007年8月5日,东区公安分局作出书面结论,认定曲文伟系自杀死亡。家属不服这一结论,停尸3个多月,奔波于省、市相关部门,要求查明曲文伟的死亡原因,要求宏晟公司承担责任,嘉峪关市公安局开始重新调查。
事发后的3个多月期间,不同鉴定机构先后出具了3次尸检鉴定结论。
嘉峪关市公安局2007年8月1日所做的尸检鉴定结论认为,曲文伟头面、胸腹、四肢等部位均未见损伤及骨折,颈部创口不规则,创口锐利,符合玻璃碎片刺伤推论;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这份鉴定报告,死者家属在一个多月后才看到,王会萍说:“当时尸检时家属不知情。”
2007年8月25日,经家属申请,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9月5日作出鉴定结论:尸体不同部位的皮下青紫、表皮脱落、皮下出血,均系生前所致;就其损伤的部位、方向、角度及特征,符合钝器伤征象,就其损伤,均系生前受钝器所致的损伤特点。家属据此认为:“不能排除曲文伟被刑讯逼供的可能。”
2007年10月12日,经嘉峪关市公安局请求,经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人员联合进行尸检并勘查现场,审查相关材料,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死者系颈部被锐器刺伤致颈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颈部损伤系在现场窗户外形成,从现场提取的玻璃碎片可形成死者颈部损伤特征;死者头皮下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死者双足外部青紫肿胀系钝器外力所致,该损伤无特定形态的外力打击特征,综合调查分析系救助过程中形成”。
王会萍和她的代理律师认为,第三次鉴定对第二份鉴定中的陈述未做逐一说明,不能采信。
2007年11月15日,王会萍和家人无奈安葬了曲文伟的尸体,此时距事发已三个半月。王会萍至今铭记风雪中的那种悲痛:“那天正好是去年冬天的第一场雪降临,一家人原本悲痛欲绝,嘉峪关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后的一份书面答复让我们的心情雪上加霜。”
记者看到,这份《答复意见》认为:“潘建生、郭明磊作为单位管片民警和车间领导,在得知曲文伟有吸毒嫌疑时找其谈话了解情况属履行职责,曲文伟属意外死亡,警方的调查程序合法。”就嘉峪关市公安局和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的尸检鉴定结论存在出入的问题,公安局答复:“前者尸检是在死者死亡后两小时内进行的,当时尸温尚存,尸僵、尸斑尚未出现,像一些皮下淤血、轻微表皮层脱落等伤痕的尸表特征还不会立刻显现。省公安厅法医专家组检验其头部并无骨折线存在,左膝部髌骨部位的结痂表皮挫伤系陈旧伤。身体其他部位的表皮剥落等损伤无特定形态的物体打击特征,系曲文伟在跳窗时半截身体钻出窗外、众人施救、拽拉过程中与窗框刮擦形成,与死因无关。”
《答复意见》作出结论:曲文伟因复吸毒品,在单位领导找其谈话了解情况时,由于惧怕可能被强制戒毒、劳教或丢掉工作,以采取跳楼自残的方式逃避处理而造成颈部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就此答复,王会萍和所有亲属都不能接受,他们认为:“曲文伟在事发前情绪稳定,没有任何悲观厌世倾向,不要说自杀迹象了;被领导找去谈话期间不明不白意外死亡,所谓的自杀结论过于勉强。”
索赔诉讼案件一波三折无定论
2007年11月19日,王会萍母子和曲文伟的父母将东区分局和宏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曲文伟死亡的全部责任,索赔31.0730万元。
但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认为,“死者家属认为死者之死与东区公安分局行使职权有关而要求赔偿,应先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申请,以确认其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失职,之后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并于11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2007年12月5日,王会萍和家人提出上诉,他们认为,“嘉峪关市公安局已对东区公安分局民警的行为下了结论,申请国家赔偿和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无据。同时,两被告不全是行政机关,但都是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因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省高院维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的裁定后,王会萍和家人于2008年1月28日单独将宏晟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今年5月13日、6月12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最终认定“宏晟公司受委托履行协助义务不具违法性,且原告也未能向法庭举出被告主观上有过错的证据”,于2008年7月14日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王会萍和代理人不服,并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家属距事发地点较远,客观上几乎没有取证的可能性,无法了解被告所在领域内发生的侵权事实,难以举证。此外,举证责任倒置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实现公正。因此,应该由被告提供责任倒置证据。”王会萍和家人再次上诉请求,他们期待着转机。
据《兰州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