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有《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它们撞的 不算工伤 凭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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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途中被电动车撞成植物人,劳动局认为不算工伤,法院裁定算工伤并建议修改相关法规
《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惠及每一个遭受工伤的劳动者,然而其中的一些条文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争议。南通市民陈先生在上班路上被电动自行车撞成重伤后,却无缘得到工伤认定,就是因为这个“第14条”。这个难题被抛给了法院,法院审理后意外支持了原告。
然而无论法院如何作出决断,事实是:伴随着这类矛盾的增加,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呼声也摆上了台面。
事件
被电动车撞成植物人,劳动局认定不算工伤
陈先生是江苏启东一个普通市民。去年的一天,他骑着电动自行车上班,结果不慎在路上与另一个骑着电动车的市民发生碰撞,陈先生当场昏迷瘫倒在地。他被送往医院救治,医生吃惊地发现,由于对头部撞击过猛,他已经难以苏醒。这场交通事故让陈先生成了一名“植物人”。
他是在上班途中受到的伤害。家人悲痛之余,向启东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让家人感到惊讶的是,启东市劳动局认定:陈先生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劳动局的依据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只有被机动车撞遭受伤害才算工伤,而由于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陈先生受的伤就不是工伤。
“同样是在上班路上,被汽车撞了算工伤,被电动车撞成‘植物人’,居然不算工伤?”这样的认定虽然貌似符合法律规定,却与人之常情格格不入,陈先生家人根本不能接受。他们于是将启东劳动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原有的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现状
电动车“超速”是公开的秘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定义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无疑。那么按照法律规定,陈先生受到的伤当然不能算工伤。然而,法院审理案件之后,却发现事情并不这么简单。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事实上这一技术要求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也是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
然而根据交警部门对撞到陈先生的那辆电动车进行的鉴定,这辆肇事的电动车平均时速可达每小时35公里,最高时速竟能达到每小时50公里,如此安全风险性上与机动车并无区别。
事实上,电动车时速超过国家规定的每小时20公里,是当下公开的秘密。在南京瑞金路上的一家电动车专卖店里,当记者就此进行询问时,销售人员演示说:“拔掉车身后侧的这根限速线,车速能立马加快10公里。很简单,什么人都能自己动手做。”他解释说,插入限速线是为了应付审核,审核通过以后,就可以把线拔出。“基本上每个买电动车的顾客,我都给他们拔了线。所有店都这么做。”
一位法官表示,当前国家对电动自行车行业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缺位。“明明有20公里限速的强制性规定,但为什么路上开的电动车都大大提速呢?这说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并没有切实履行职责。”
思考
汽车擦伤算工伤,电动车撞人重伤却不算,不公平
“在电动车大多‘超速’的现状下,仍然将其机械地认定为非机动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显得有些过时了。”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莉律师说。
在法院内部,这样的思考同样存在。“一个高中生以飙车的速度猛踩自行车,他所可能带来的杀伤力,绝不小于一个骑摩托车缓慢行驶的淑女。”在一次交流会议上,一位江苏知名法官这样说。他表示,假设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造成了擦伤事故能被认定为工伤,非机动车造成了人员重大伤亡,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并不公平,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然而对于法院来说,在法律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法官仍然要“依法办事”。2006年9月,南京市民孙某骑电动车下班途中摔死,劳动局认定不构成工伤,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劳动局的认定。据了解,此类案件在各地频频发生,“非机动车”的争议始终存在,但尚未见到法院能够“标新立异”的。
但有的类似案件却出现了突破,突出表现就是对“火车是不是机动车”的争议。过去,包括南京在内的各地法院都认为,火车不是机动车,因此职工上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不算工伤。
上海人赵先生下班骑自行车回家,推车穿越铁道,被火车撞倒致死。去年,上海虹口法院判决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并不排除其他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在理解“机动车”含义时,不应机械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概念,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机动车含义,应作符合客观现实的解释。为此法院判决,火车属于工伤赔偿范畴,劳动局应重新做出工伤认定。
此案被《人民法院报》报道后,各地法院纷纷效仿,“火车不是机动车”成为了历史。
建议
修改相关法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的这个规定当中,仅限定了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况,而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诸如自行车、火车、船舶、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伤害的劳动者排除在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外,显失公平;而且也没有对‘机动车’作出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容易造成对这一方面工伤事故享受待遇的标准差别。”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明文说。他认为,现实的冲突应当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南通中院认为,撞伤陈先生的电动车时速远远超过每小时20公里,其伤害程度已与机动车无异,结合种种情况应当按照机动车认定,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的审理,引发了南通中院的思考。为此他们已经向上级部门提出了如下建议,部分内容与张明文不谋而合:
一、国家发改委、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尽快将在技术标准上已达到国家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的范围。
二、立法部门应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进行修改,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意外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法院在审理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工伤行政案件中,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应尽可能地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进行宽泛理解,根据社会的真实需求赋予法律规范以更为丰富的内涵,以体现保护弱者的立法原旨。
快报记者 马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