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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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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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症病人 为逃票擅走铁道被撞残
  快报讯(通讯员 晓华 润萱 记者 马乐乐)一患有舞蹈症的病人逃票坐火车,下车后不从正常出站口出站,而是沿着铁路线行走,结果被火车撞成伤残。

  去年1月21日晚,李某从苏州乘火车返回镇江,因身上所带钱不够,他只买了从苏州至无锡的火车票。列车到镇江站时已是当天晚上9点多了,为逃避出站口的检票,李某下车后沿铁路线步行,准备从非出站口溜出去。在进站信号机的外面70米处,一列火车疾驰而来,李某闪避不及被火车撞伤,轧断了右小腿。

  后李某被铁路民警送到医院抢救,经全力抢救侥幸捡回性命,但身体多处骨折。出院后,李某与铁路部门签订了一份处理协议:李某违反铁路法规定,应负全部责任。考虑到李某系低保人员、未婚、父母双亡等现实情况,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3000元,双方事后互不牵涉。

  去年11月,李某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李某因火车撞伤严重构成多处伤残,最高处达六级伤残。造成如此惨重的后果,李某对铁路方面只补偿了3000元心有不甘,今年起诉到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处理协议”,判令铁路部门给付人身损害赔偿金17万余元。李某拿出病历说,他患有先天性舞蹈症,平衡能力很差,肢体会不由自主跳动,因此才会不慎被火车撞到,铁路部门对他的损害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采用逃票、选择沿铁路线行走的危险方式,符合铁路法规定的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在铁路线上行走的危险性,而且自己又患有先天性舞蹈症,平衡能力较差,尤其是夜间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危险更是显而易见的。反观铁路部门,在站台及地道设置有出站引导标志,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火车司机也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非常停车,但因为铁路交通的特殊性,终不能避免将李某撞伤。现在李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与铁路部门达成的协议,于法于理无据。据此,近日润州区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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