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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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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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轰烈烈地告 悄无声息地了
中国首例内幕交易案以法院裁定撤诉告终
  一桩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国首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随着原告态度的陡变,案情一波三折,日前,这起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引出的“案中案”有了最终结果。原告代理律师宋一欣昨天向记者透露,继9月4日,原告瞒着他向南京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后,9月22日,原告应法院要求递交了确认撤诉的《公证书》,9月25日,南京中院对此下达了裁定,“准予撤诉”。而原告陈某于9月28日向宋一欣律师递交了《致歉函》,并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本报8月28日、9月5日曾报道)。

  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的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今年2月被广州一股民陈某诉至南京中院,要求陈建良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他在这一期间,因陈建良内幕交易所损失的9383.68元,南京市中院于6月底对此立案受理。

  9月4日上午9时,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但被告陈建良及其代理律师均未出庭。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向宋一欣出示了庭审前一天下午,原告陈某委托被告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交来的《撤诉申请》,内容是“本人陈某现自愿撤回对陈建良的起诉,请予同意”。宋一欣随即表示,将委托广州的合作律师在广州起诉陈先生,要求其根据《聘请律师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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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坚决撤诉获得法院允许

  据宋一欣律师介绍,9月16日下午,被告代理律师找到他,与他协商该案的解决办法。被告代理律师“抛出一个绣球”,作为撤诉补偿的代价——双方律师发一个联合声明,被告建立一个反证券欺诈的基金与宋一欣合作,但被宋一欣拒绝。“可以同意撤诉,但之前必须由原被告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宋一欣这样认为,而这也与他的合法权益相关联。宋一欣说,由于被告代理律师提出“补偿条款必须对媒体保密”的要求,他没有同意,谈判最终破裂。

  宋一欣告诉记者,9月22日,原告陈某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确认《撤诉申请》的《公证书》。9月25日,南京中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原告陈某撤诉。但宋一欣与陈某之间的违约纠纷,却自此拉开了“斗争”的序幕。

  原告致歉并支付律师费获谅解

  “原告陈某的这一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就在宋一欣思量着如何对陈某采取法律行动的时候,9月28日上午10点30分,原告陈某到宋一欣律师委托的广州刘律师处,递交了一封致宋一欣律师的《致歉函》,并当场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

  原告陈某在《致歉函》中称,“8月15日晚,被告代理律师联系我,向我介绍了陈建良的情况,说不希望这个很小的案件让大家都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他希望我能撤诉。我不想过多麻烦,所以我就同意了撤诉。根据被告代理律师的意思写了撤诉申请并交给他……对上面的撤诉处理,由于没有事先与您商量,我向您真诚地道歉,为表示我诚意,根据起诉金额和合同约定的比例,并建议您接受我的道歉,我愿意支付律师费3000元。但我也请您正视您的承诺,在我向您提交说明并付款后即不再对我提出诉讼,我们之间也互不追究。”

  随后,宋一欣律师通过广州刘律师向陈某转交了《承诺函》。至此,这宗国内首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及其引出的“案中案”全部了结。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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