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毅和前妻李某的财产纠纷案日前由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范志毅被判支付离婚协议约定但一直未付的200万元,以及违约利息。
范志毅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在2006年5月10日协议离婚,并就女儿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双方离婚后,男方应向女方支付300万元人民币,在办理离婚手续后10天内向女方支付100万元人民币;在2007年4月30日前再支付100万元人民币;在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100万元人民币,如果逾期支付,则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4倍计收逾期利息。范志毅在支付了第一期100万元后,第二、三期一直未付,因此被女方告到法院,索要200万元“拖欠款”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的协议真实有效且已履行,范志毅应按约定继续履行。至于子女抚养费用等问题,若范志毅认为李某未履行相关义务,可以另案起诉。被告未能提供因原告的原因而造成其违约的证据,故应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余款及违约利息。卢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