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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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2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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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公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10月起实施——
成本是个筐,8类费用不能往里装
  城市公交、地铁制定票价,哪些才是合理的成本?记者昨天从省物价局了解到,《江苏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它不但为公交票价的制定提供依据,也为财政给公共交通的补贴额度提供了参考依据。城市轨道交通也参照该办法执行。

  8类费用不得进成本

  “成本是个筐,统统往里装”,下月起实施的新规,首先要破除的就是这一不合理现象。

  新规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其中最关键的“直接营运成本”一项共11类,它们都是公共汽(电)车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例如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燃料及动力费、轮胎消耗费等。

  同时,也有8类费用支出,被明确不得列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例如,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赞助、捐赠支出;向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等;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等支出;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被没收的财物以及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赔偿金等。

  人均工资不得高于行业平均的1.2倍

  在核定相关费用时,新规中提到了一个概念,即“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这为约束公交行业的成本提供了一个参照。

  例如,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行业平均工资的1.2倍。未达到平均工资1.2倍的,按实核算。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确定。快报记者 郑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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