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7版:柒纵深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问责:从风暴到制度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8 年 9 月 28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论坛 博客 推荐  
问责:从风暴到制度
  ■一个责任政府中的官员,一定是一个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人,一定是对人民负责,也就是“对下负责”的人。

  ■一个责任政府中的官员,一个时刻处在群众和媒体监督中的官员,他必须承担起与他行使的权力相对等的责任。

  9月8日山西襄汾发生特大溃坝事故,死伤数百人;9月11日三鹿集团承认其奶粉含有三聚氰胺,其后国内数10家品牌奶粉被检测出三聚氰胺,这意味着成千上万无辜的婴幼儿的身体已经或有可能遭到摧残和伤害;9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事故,44人丧生;9月21日,河南省登封市新丰二矿井下六平巷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37人遇难。短短两个星期,南北四个省,国内连续发生四起重大安全事故。

  如果说5月的汶川地震是无法避免的天灾,那么9月的中国,我们看到的是四起实实在在的人祸。天作孽,犹可恕;人作孽,我们不说“不可活”,我们说天都要谴之。但我们不相信天谴,唯物主义者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所以,还是在9月,当国人还沉浸在伤心,甚至些许绝望之中的时候,我们也看到了希望——与人为的灾难相对应,国内迅速掀起了一场空前的行政问责风暴。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因溃坝事故引咎辞职,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负有领导责任的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被免职;登封矿难和深圳火灾的有关责任人也受到了严肃处理。短短十多天,从省部级到厅局、县处级,从北到南,全国因这四起重大安全事故被免职、辞职的高官达19人之多。

  出了事,就要有人负责。问责出了事的官员,免其职、罢其官,对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来说应是平常之举。“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都要为了人民。”9月24日,温家宝总理在纽约表示,一个政府,不应该有任何特权,一切权力都为了人民。温总理的话,简明扼要地体现和传达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既然你是一个为人民谋福祉、谋幸福的政府,那你就必须是一个勇于担当的责任政府。而一个责任政府在执政过程中,一个责任政府的官员在行政过程中,如果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就必须受到问责。有权就有责,责权对等,这是官员行政的基本准则。

  一个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责任政府,一定是人民所乐见的。虽然灾难伤了国人的心,但及时的、毫不含糊的问责,又使国人感到了欣慰。问责风暴,彰显出了一个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政治文明,也说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并不像有些好事者聒噪的那样停滞不前,而是一直在有序地默默地进行着。

  这次问责风暴的一个特点是,涉及的官员多,官员的级别高,涉及到好几位部级、副部级官员。还有一个变化是,从前官员被免、被罢,多半是因为贪腐,因为触犯了国家刑律,似乎只有到了这份上,官员们才有可能丢“乌纱帽”。而这次问责风暴,不仅撤掉了一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而且还把那些看似远离事故中心的高官,比如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拉下了马。这就为那些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庸庸碌碌的官员敲响了警钟——你以为明哲保身,得过且过的那一套能使自己远离是非的漩涡,错,不作为即为过,当你在心里决意不作为的时候,你离“事故”已经很近了。

  以往问责,常常到政府一把手为止,这次问责,不仅追究了政府的一把手,如山西省省长孟学农;还追究了党委的一把手,比如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行政一把手往往是实际上的“副手”,受党委一把手的领导,出了事,由行政一把手负责,党委一把手却不用负责,多少有点像“舍车保帅”。实际上,只要党委一把手也在行使公权力,他自然就应该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这次问责也得到了中央强有力的支持,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的两次讲话,为这次问责注入了一股强心剂。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指出,“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从这些事件中反映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而温家宝总理9月20日表示,“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来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官员以往主要是对上负责,他们的心思主要放在如何让上级满意上。这次问责风暴刮过后,聪明或者说有良知的官员应该认识到,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对人民负责。谁触犯了人民的利益,谁犯了众怒,人民群众,以及党和人民的喉舌——新闻媒体就不会让他活得安心,活得滋润,他就得“下课”。问责的主体不是上级,而是人民群众。当官是好差事,当官更是苦差事。一个责任政府中的官员,一个时刻处在群众和媒体监督中的官员,他必须承担起与他行使的权力相对等的责任 。一是刑事责任,如果官员触犯了刑律;二是行政责任,如果官员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三是政治责任,如果官员违反了党纪;四是道义责任,官员由于其属下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错误,老百姓不满意,基于道义原因,应该主动辞去职务。一个责任政府中的官员,一定是一个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人,一定是对人民负责,也就是“对下负责”的人。

  这次问责,时间紧,涉及官员多,密度大,有点急风暴雨的味道,似乎有一种刻意为之的强调。其实一种健康有效的问责应该是一种常态。所以,民众、媒体没有必要为此大唱赞歌。因为这次问责只不过是一种“例行公事”,就像我们对一些官员的走马上任持平常心一样,我们对一些官员的落马,也大可不必满心欢喜。我们希望看到问责的常态化,而常态化的前提是制度化。确保问责的制度化首先要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问责体系。问责官员时,拿他的行政作为,和他有可能承担的四项责任一一对照。二是要明确行政问责的依据。目前行政问责依据的法律法规仍局限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零散的条规之中,问责事项规定随意,严肃性、可操作性普遍不足。三是要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和问责对象,有些地方只有在事故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后,才能促成相关责任人被动辞职。四是要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健康发展。以人大为核心,强化人大的问责权。五是问责过程要做到公开、公平、透明化,防止暗箱操作。暗箱操作,有可能使被问责的官员异地为官,明降暗升。既然人民群众是问责的主体,那么群众就有权利知道被问责官员的去向和情况。

  在去年召开的十七大上,总书记胡锦涛在政治报告中提出要“突出行政首长为重点问责对象”;进入2008年,新一届政府的首次廉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提出“2008年要选择部分省市和国务院部门开展试点,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我们有理由相信,2008年是中国的行政问责年,而9月这场问责风暴将完全有可能成为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化的开始。而开始了就别停下,虽然任重而道远。

  快报记者 倪宁宁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