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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言明星
也是问题奶粉获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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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代言
不应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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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2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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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代言不应追究相关责任
  明星代言品牌的过程,无疑也是一个交易的过程,只要企业提供了合法的相关证明,明星对这些证明进行了了解,双方的交易就是正当的。

  可以肯定的是,三鹿集团是明星企业,其奶粉是国家免检产品,明星们并没有给违法产品、违法企业代言,他们的交易是完全合法的;自然,其代言收入就是合法收入,法律当予保护。

  至于说明星也是问题奶粉获利者,因此应付连带责任,则更加荒诞不经。问题奶粉的获利者中还有许许多多,比如播出广告的媒体、出售奶粉的商家,甚至包括三鹿的所有员工、搬运奶粉的农民工……是否都需要让他们退出所得?而关键是,他们所经营的是合法企业的合法产品,有国家相关证明为据。

  无论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相关规定,代言明星的合法代言,都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方责任”。

  (来源:成都商报 廖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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