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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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2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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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通缉令”称离职员工是“贼”
公司“人肉搜索”判赔万余元
  严先生离职后发现原单位在网上发布“通缉”文章,除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外,还公布了他的身份证号和地址,于是,严先生将撰文者和原单位告到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赔偿严先生经济损失1300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据悉,这是北京首起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人肉搜索”案件。

  据严先生说,他于2007年8月18日从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离职,同年8月19日,该公司经理王先生在网上发布“通缉”文章。文中提到,严先生盗窃公司电脑数台,特发布此通缉令,提供线索者有重奖,公安机关已经备案,正在紧锣密鼓地抓捕。除此之外,严先生的身份证号和地址也被公布于众。

  一审法院认定,“通缉”文章中使用了“贼”“猪”等侮辱性语言,并且福瑞来中心电脑等设备被盗一案有关部门正在侦查,并未有调查结果,“通缉”一文的发布者无权发布通缉令。王先生撰写该文系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务行为,福瑞来中心应对“通缉”文章造成的侵犯严先生名誉权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据《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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