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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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1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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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注明“房价下跌不赔”
购房人:好几家楼盘都这样,合理吗?律师:开发商加这一条纯属多余
  快报讯(记者 尹晓波)张先生最近看了好几家楼盘,发现购房合同上都注明了“房价下跌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他由此产生了疑问:这个条款对买卖双方的约束力有多大?是对等的吗?

  张先生一直想买套房子给父母居住。最近,他觉得房价到了能够承受的范围,而且不少楼盘有优惠:横塘西苑20套特价房8460元/平米起售、中电颐和家园送3万购房礼金、浅草明苑10套特价房送8万家电券、亚都天元居特价三房八二折等。他说,这几个楼盘都是地铁楼盘,是他比较中意的,中秋期间他“踩”了下盘,发现多数楼盘在购房合同上都有“房价涨跌和开发商无关”的条款。他想知道,这个条款合理吗?会不会影响他的权益?

  “这个没有办法。”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德军说,因为合同条款原则上是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拟定的,即使开发商不写这个条款,买房人买了房子之后,房价下跌了,去找开发商理论,也得不到赔偿,因为房价一经合同确认,就真实有效了,除非开发商事先承诺房价下跌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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