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科技水平没有我们今天先进,人民的生活条件也没有我们现在优越,可是,如果只瞧不动产制度,西周时期倒跟今天大同小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一律不能买卖,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土地上面的房子则可以归属个人,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出租、典当和抵押。另外,当时买卖地权和房子,一样要签合同。
据《周礼》记载,包括不动产交易在内,一切交易都要有合同,合同分两种,一种是买卖房子、奴隶和牲口时使用的,叫“质”;一种是其他小额交易使用的,叫“剂”。买卖双方签了“质”或者“剂”,就不许反悔了。“质”比较长,“剂”比较短,都用竹板制成,上面刻上字,用刀劈开,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就算是把合同签完了。
打个比方,您卖给我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房款是50万元,您把房本给我,我把房款给您,然后咱们签了一个“质”。怎么签呢?一般来说,我需要到市场管理员那儿领一根竹板,刻上“房子壹佰平方米房款伍拾万元从此之后不许反悔谁要反悔谁是乌龟”的字样,再把竹板劈成两半,使这行字很均匀地左右分开,给您一半,我拿一半。就算以后您敢找后账,我有合同在手,也不怕跟您打官司。李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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