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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1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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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亏损不得行权
  中国证监会再度规范股权激励

  公司亏损不得行权

  继5月6日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连发两道金牌后,中国证监会昨日再度出手,公布第3号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亏损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第3号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这意味着等待期内上市公司一旦亏损,激励对象将无法通过行权获得激励股票。

  针对此前少数上市公司为激励对象制定的“救生艇条款”,3号备忘录予以了否定。证监会规定,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3号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不得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

  快报记者 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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