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把过去通行的党政官员“收入申报”扩大为“财产申报”,并承诺在阿勒泰廉政网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公示党政官员的“财产申报结果”。
阿勒泰地区的破冰之举,为中国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提供了“范本”,令人既深受鼓舞,又颇感意外。深受鼓舞的是,这样一项已经讨论、争论了长达十多年的制度,终于要破冰试行了;意外的是,似乎还得再争论若干年的制度,突然一夜之间就变得快要付诸实施了,而且是发端于远在西部边陲的新疆阿勒泰地区。不过,细想一下,也不应当感到诧异。因为不同地区之间的地理分布之远近、经济社会发展之差距,并不应当成为制约解放思想、突破禁区政治勇气的必然因素。
为什么是新疆阿勒泰
自1995年国家实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以来,有关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从未间断,围绕是否必要、条件是否成熟以及利弊得失的争论也持续了十多年。中间还曾出现过2000年12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要试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努力,虽已提上日程,却终因阻力过大等原因而搁浅,让人叹息。
这不能不让人提出疑问——在中国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真的就那么难吗?甚至连试行的勇气都没有吗?阿勒泰行动推出之前,好像并没有发生过什么惊天动地的争论,这说明推行这项制度并没有那么难。只要领导人有真正的政治决心和足够的政治勇气与智慧,并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
从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及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文件来看,这还真是一个了不起的制度创新之举。
阿勒泰地区即将实施的是财产申报制度,而非国家已经实行13年的收入申报制度。财产是一个家庭的财富存量,而收入只是官员个人的财富流量,而且是部分流量。一个人和一个家庭,部分财富流量和全部财富存量,当然有天壤之别。古今中外的大量腐败事例表明,滥用权力之腐败通常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至少是泽被一家。腐败收益通常也同官员合法性工资收入是两码事。这就是为什么各国通行的此类阳光制度都针对的是官员家庭财产,而非官员个人的收入。
而且,阿勒泰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制度设计。财产申报制度要有效,必须要同时包括以下四个要素:申报、公开、监督和问责。四个要素前后相承,环环相扣,缺了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行。没有公开,申报就必然成为形式。
韩国就曾是这方面的例证。韩国现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诞生于1983年1月1日《公职人员伦理法》正式生效之后。但直到1993年5月《公职人员伦理法》修订后才产生效果。为什么?因为1983年的申报法案并不要求公开,公开是1993年法案的正式规定。1993年法案公开规定的实施也大大有赖于金泳三总统的率先垂范。他上台后,带头执行新修订的《公职人员伦理法》,率先公布了自己和直系亲属的全部财产。
我国1995年收入申报制度之所以形式化,固然有“收入”本身的局限,但不公开则是另一个关键的原因。同样,从制度机制的逻辑上看,如果没有监督或问责,即使有了申报和公开也一样发挥不了该制度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作用。韩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实践有正反两方面的生动经验和教训可作例证。
从现有的材料来看,四个要素在阿勒泰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中都是有的。根据《规定》,“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这里的收入实际上是家庭财产)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凡在该规定首次申报前不主动上缴违法违纪收入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非法财产所得数额、情节,给予从重或加重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按最高刑罚量刑”。
新政执行的策略
阿勒泰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在执行方面引入了必要的、科学的策略。策略是保证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在任何一个腐败严重的区域推行财产申报制度,都必须要严肃地在历史和未来之间区别对待,而不能犯“左”倾冒进、片面极端的错误。
一直以来,有很多法治原则至上派人士对此提出尖锐批评,这次可能还会有很多此类人士再次对阿勒泰的相关规定大批特批。笔者在此只想提出一个建议,请这些人士花点时间探究一下各国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思考一下治理腐败的最终目的到底是什么的问题。
《规定》将离任申报的时限延续到退休后3年期满为止,并将2009年1月1日定为首次申报时间,“凡是在首次申报前主动上缴全部违纪违法收入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免于处分”。这个对待历史问题从宽的原则是可以接受的。当然,区别对待历史问题和未来问题,的确也需要斟酌。过度特赦历史问题,也会导致不良的后果。因为尽管多数人是被腐败的风气和环境所裹胁而随大溜、甚至不得不腐败,但必须得承认,有一小部分腐败分子则是属于主动腐败,甚至教唆、迫使他人腐败的首恶分子。对这少部分人不加区别地一律赦免,也是不行的。香港在1977年无条件赦免1977年1月1日之前所有未被发现的腐败分子就是一个教训。后来,对少数首恶分子还是杀了一个回马枪,进行某种形式的惩处。
当然,策略设计是很复杂的,也会面临两难选择。因此,即使“右”一点关系也不大。
阿勒泰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在对象、家庭和财产三个范围方面都有一个比较科学的规定。在申报对象方面,《规定》中列明,受阿勒泰地委直接管辖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及有职权的普通干部将受此《规定》约束。同时,“享有独立办案资格的党员干部,某些特殊机关如工商、税务、财政、交通、水利、城建、民政、扶贫、旅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中具有执法资格的科级干部”都必须申报个人财产。《规定》在划定申报干部范围时,既考虑了职级因素,也考虑了岗位因素,是正确的。在家庭成员范围方面,包括申报人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国际上,申报人的家庭成员范围通常是本人、配偶以及未独立生活的子女。中国社会的历史传统、现实国情同外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阿勒泰制度扩大其范围是完全正确的。这些年来,大量的腐败案例都可以成为他们的制度规定的例证。在财产范围方面,包括除工资外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申报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申报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各类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单笔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动产、不动产配置、交易、租赁情况及资金来源等,是比较全的家庭财产范围。
试点能走多远
也许很多人都会担心,阿勒泰地区这么好的财产申报制度,到底能不能真正实行,而实行到底能走多远的问题。老实说,笔者也有一些担心。因为过去的历史和事实表明,在中国真正实行这样的制度似乎比其他国家艰难了很多!但是,通过上述的分析,笔者也很有几分对他们的信心。
从制度规定的科学程度来看,阿勒泰地区的主要领导干部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其推行该项制度的政治决心是坚定的。只要他们自己下定决心,部署缜密,该制度就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得到推行。因为,外部阻力使该制度搁浅的可能性不大。首先,“左”先生的批评肯定难以避免,但不足为虑;此外,真正构成阻力的是来自上级党政部门的压制,但这种可能性似乎不大。
倘若还需要提出一些建议的话,笔者认为,在财产申报制度的各项要素规定上可以再明确一些,或再作一定的调整。例如,公开的对象的范围可以缩小,尤其是在推行阶段,主要是当地的主要领导干部公开申报财产就可以了,其他干部则可以不公开,而仅做内部审查就可以了。毕竟合法家庭财产是官员个人隐私,为了促进廉洁,需要让官员让渡个人隐私,但能保护的还是要尽量实施保护。
监督,特别是群众如何参与监督,以及给群众参与监督提供必要的、有效的保护是必要的。在问责方面,主要是在惩处方面,要区分不同情况,规定得细致一些,具体一些。另一些相关的细节规定包括,申报制度的执行机构是谁,是什么机构来受理、审查申报信息,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等等。如果是纪检监察机关,那么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财产申报就要作出一些安排。
另外,在处理有关历史问题的策略性规定上,也可以区分几种情况,而不是简单地对首次申报之前上缴全部违纪违法收入的,都一律免于处分。
2009年1月1日,阿勒泰地区的官员将首次申报财产,时间转眼将至。我们期待中国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实践的到来,这将是中国反腐败历史上里程碑式的探索。
(来源:《决策》 任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