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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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1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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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要求调解 法官不肯非要判决
原来是两股东联手坑害酒店利益被法官看破
   快报讯(通讯员 张先花 邓光扬 记者 宗一多)“上级法院反复强调‘能调则调’,我们原被告也一致要求调解结案;你们办案法官非要拧着劲判决,究竟为的啥?”最近,一对案件当事人满腹怨气责问六合区法院法官,但听完解释却难为情地笑了。

  原来,去年老丁向老李借款110万元,并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同时以老丁所经营的酒店作担保。最近,老李因拿不到利息而诉至法院,要求老丁还款付息,并按合同约定要求酒店负连带责任。法官审理发现,不仅老丁、老李均为酒店股东,老丁还是酒店的实际控制人。为此,法官要求他们提供就借款担保一事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老丁、老李闻讯,竟双双请求法官调解结案。但是,办案法官因他们无法出示会议记录,判决老丁向老李单独还款付息,酒店不负连带责任。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早就预料到老丁、老李会向自己“发难”。果然,原被告在“高人”指点下,当庭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对此,审判长朱林解释道:“调解的法律效力源于当事人的合意;但《公司法》规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同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老丁、老李,你俩的‘合意’违反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不能调解!否则,依照你俩的‘合意’而让酒店代老丁还债,对你俩当然皆大欢喜,可是酒店其他债权人利益怎么保障?”

  听完这些,老丁、老李心照不宣,相视一笑:“哎,心里一点小九九全被法官看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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