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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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万元土地500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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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1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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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元土地500万转让
少数人利用金融债权转让官司侵吞公有财产
  一些国家财政、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的债权长期收不回来,由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低价转让给私人企业以后情况就发生了“惊人变化”:当地法院积极配合执行,不惜采取强制性措施,从而使这些债权官司成了少数人获取巨额回报的“大买卖”。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等大法官日前对记者说,一些所谓的金融债权打包转让诉讼案件,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实际上利用部门规章的漏洞,借助司法手段来侵吞公有财产,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等问题不容忽视。

  银行坏账难变现,卖给个人点现钱

  海南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职工代表王兰英、吴少惠等人日前反映,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在追讨海南五交化公司的借款时,将市值近2000万元的海南五交化公司秀英仓库近50亩土地及地上15栋仓库,竟然以50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了海口威信实业有限公司搞房地产项目开发。

  在此之前,海南五交化公司改制下岗的近300名职工多次与华融公司海口办协商,请求集体受让海南五交化公司债务,却得不到支持。

  今年1月,海南华宝神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低价购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的金融资产债权,并通过法院强制性手段超范围查封10多家案外人近亿元资产,引发了案外人连锁诉讼和上访。

  今年3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将拥有的深圳市得利士食品联营有限公司2000多万元债权,以1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史两个自然人。这两人在受让这笔金融债权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已中止执行长达10年对深圳得利士公司的执行,并查封、准备拍卖深圳得利士公司和多家关联国企的资产。

  让人惊讶的是,这些国有债权10年都无法执行,一旦低价转让给个人后就立即执行了,全然不顾国有资产流失和国企职工失业影响社会稳定,少数人却因此“一案暴富”。

  董治良介绍说,法院在办理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金融债权案件时发现,按照现有法律和政策,受让金融债权的企业或个人,只要通过法律途径追讨金融债权肯定会赢,因为金融债权的本质是银行贷款,依照现行法律、政策起诉追偿是法律支持的。这样的金融债权转让,等于给国有资产的再度流失穿上了合法外衣。

  司法审判遭挑战,公益私利权衡难

  许前飞分析说,考虑到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本身含有社会稳定的巨额成本,这类债权转让应当优先考虑公共利益,防范职工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扩大。法院方面依据法律有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害的条款,以及财政部有关数额较大债权转让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的规定,发现此类债权转让有瑕疵的,即判转让合同无效。

  鉴于地方法院在受理、审理和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债权的相关案件时,涉及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有关政策界限不清,而且此类案件债务人多为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企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海南省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之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尚未受理的暂不受理、已经受理的暂缓审理、已进行执行程序的暂缓执行。

  据了解,云南、宁夏等地高院也制定了与海南高院类似的“三不”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不少的压力,有的地方领导出面要求法院解除“三不”规定。还有的律师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凡符合起诉条件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必须受理,而一些地方高院作出的尚未受理的暂不受理的决定,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明确暂不受理的时间期限。

  蛀虫为害不治理,吃了树叶吃树干

  许前飞认为,打官司只是一种救济手段,人家欠你钱,你受损失了,通过打官司,追回来多少算多少。如果打官司还能赚到钱,这本身就奇怪了。某些金融债权官司正是如此。

  这位大法官说,在银行呆坏账的形成过程中,就有银行内部人勾结企业债务人的行为因素,可以说,国有资产已被倒卖了一次。如今处理这些不良债权,又有内部知情人与打包转让对象勾结的行为因素,也就是说,国有资产第二次被倒卖。这帮蛀虫先把国家的树叶吃了一回,现在又开始吃树干了。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傅刚 郑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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