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一评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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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能预知余先生后半辈子的功过是非
· 别把省际流动 变成了国际流动
· 边作恶边升官的原因何在
· 为什么警察连“自己人”也难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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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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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警察连“自己人”也难以保护
  ↓一个文明国家绝不应坐视证人亡命天涯 东方早报 9月4日 作者 王琳

  “亲爱的战友/请你拉住我的手/不要松开/我是那样的孤单无助……”9月1日,一篇《刑警队长逃亡日记》的帖子迅速火遍网络。尽管帖中的内容还有待媒体调查的进一步证实,但帖中的诗句所透露出的辛酸与无奈,却迅速获得网民的普遍认同。举报人的尴尬处境,近几年来于公共媒体上的个案披露可谓层出不穷。( 中国青年报 9月2日)

  [东早一评]

  举报人/证人纷纷亡命天涯,是中国现行司法环境下一道怪异的风景线。近十余年来,加强举报人/证人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的各种呼声不绝于耳,甚至各类受理举报单位也身列呼吁的阵营,但原则性强调终究代替不了具体的制度建设。在媒体年复一年的关注之下,举报人/证人保护仍然是一个结。

  有人说我们在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上并非空白。刑事法律中就规定了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受到惩处。单从“惩处对举报人/证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上看,这仅仅是对举报人/证人遭受侵害之后的救济,或者说是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怎能称之为“保护”?举报人/证人所期待的保护,正是要免受这种侵害,而不是在打击报复已经发生之后,国家再来将这些打击报复者绳之以法。

  举报人/证人保护不仅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是全球问题。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专门就举报人/证人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将其转移,并在适当情况下允许不披露或者限制披露有关其身份和下落的资料;规定允许以确保证人和鉴定人安全的方式作证的取证规则,例如允许借助于诸如视听技术之类的通信技术或者其他适当手段提供证言,等等。

  我国已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了该《公约》,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准则,只要不是在签署时声明保留的条款,均有执行的义务。而国内的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显然与《公约》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以目前情势看,我们应抓住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好契机,借鉴西方国家在举报人保护上的立法经验,按照我国已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从国情出发,大力推进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具体化、科学化、全程化和常态化。

  一个现代文明国家,绝不会坐视它的举报人/证人亡命天涯。

  [快报再评]

  多少案例已经证明,只要你主持正义,你就有可能被不正义的权势者打击,而不论你的身份是老干部、是警察,还是人大代表。这也好理解,你举报/作证,危及了人家的安全,是有你无我的关系,还谈什么“自己人”不“自己人”?

  我以为立法不立法并非急务,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细节,现有法律也不支持打击证人/举报人。司法腐败与吏治腐败互相为用的危害更加迫切。以云南省孟连县的群体处理结果为例:孟连县委书记胡文彬,“个人长期使用橡胶公司提供的豪华越野车”,他与橡胶公司的利益一体化了,怎么可能公正解决胶农与橡胶公司的纠纷?他“将群众利益纠纷错误定性为农村恶势力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一声令下警察就得冲上去对付维权的胶农。在这种司法体制下,执法怎么可能还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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