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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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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创新低 证监会急推新规维稳
拟推可交换债券,用创新手段解决“大小非”问题
  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因缩短对部分限售股份的锁定期而给市场带来利空效应。5日,沪深股市双双大跌,沪指盘中跌破2200点,与深证成指一同创下本轮调整新低。

  昨日收盘后,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并开始向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针对目前市场密切关注的限售股解禁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日发表谈话指出,监管部门对全流通环境下的限售股解禁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已经并且还将采取一些市场化创新措施,应对新市场体制下的新问题。

  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证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可交换债券的推出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

  在可交换债的发行主体上,《规定》要求,发行人必须满足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硬指标。对于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规定》明确,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用于交换的股票在约定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发布不但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渠道,也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可交换债事先锁定了未来的换股价格,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投资理念的长期化和理性化。

  8月未现减持潮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5日披露的数据显示,被称为“大小非”解禁洪峰的8月份并没有出现减持潮,当月通过二级市场和大宗交易系统减持的“大小非”为4.8亿股,比7月份减少43%。

  一段时间以来,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市场化的创新手法,规范大宗股份转让的行为、提高大宗股份转让的透明度以及为大宗股份持有者提供流动性,力求减轻限售股解禁给市场造成的波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提到,监管部门正在考虑对大宗交易平台引入券商中介,实施二次发售,相关办法正在制定中。

  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缺乏依据

  “股权分置改革不能走回头路,不能人为地在市场上重新制造股权分置,在全流通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应当通过基础性制度建设应对和解决。”证监会发言人明确指出。

  该发言人进而提到,市场上关于加长大小非锁定期、征收暴利税等说法,可能会违背当初的契约规定,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市场人心不稳,加速大小非的非理性出逃。

  快报记者 马婧妤

  名词解释

  可交换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成熟市场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它赋予债券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相比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其相同之处,其要素与可转换债券类似,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等;对投资者来说,与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相同,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业绩相关,且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标的股票。

  不同之处一是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二是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再者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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