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封面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原告撤诉书居然是被告提交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8 年 9 月 5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论坛 博客 推荐  
原告撤诉书居然是被告提交
股市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开庭前出怪事
  在昨天开审的中国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快报8月28日A11版曾独家报道)中,意外接连发生——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一天,居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而原告代理律师竟然事先一点不知情,还兴冲冲地从上海赶到南京开庭;案情如此重大,但被告及被告代理律师昨天均未到庭参加审理。

  蜂拥而至的国内众多媒体记者都没能参加案件旁听,众多记者获悉庭审过程后,大呼意外。

  [意外一]

  被告方庭审缺席

  昨天上午9点,南京市中院在第15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但在开庭前,宋一欣内心原有的自信感正渐渐消退,他内心已经隐约感到有些不太正常,因为他的雇主陈先生电话联系不上,“在开庭前一个月的时间里,为了沟通案情,我经常打电话给陈先生,但他就是不接电话。”

  考虑到双方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并未解除,宋一欣为了尽一个诉讼代理人的职责,还是提前一天从上海赶到了南京参加庭审。与此同时,由于该案意义重大,国内众多知名媒体纷纷派出记者来宁采访。

  一干记者坐在旁听席上,发现直至开庭时,被告席上还是空无一人。不久,南京中院一法官立即上前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记者采访需经法院宣传处同意,我们没有接到宣传处的通知,请先暂时离开法庭。”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记者尊重法庭纪律,离开了法庭。

  上午11点左右,法庭审理结束,宋一欣简单介绍了几句后,随即匆匆返回了上海,“我一到上海,就将上午开庭的情况详细整理一下,晚上告诉你们。”

  “法院开庭后,被告陈建良及被告代理人、江苏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高学文律师均未出庭,合议庭宣布,被告陈建良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故进行缺席审理。现在该案已经完成了全部庭审程序。”昨晚7点多钟,记者和宋一欣律师联系上,这才知道,被告昨天根本没有出庭。

  [意外二]

  原告撤诉申请,居然由被告律师提交

  宋一欣说,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即向他出示了庭审前一天下午,被告代理人交来的由原告于8月15日签字的《撤诉申请》,内容是“本人陈某某现自愿撤回对陈建良的起诉,请予同意。”

  “这个撤诉申请很突然,是原告陈先生背着我与被告代理人、被告签署的”,宋一欣在庭审中当即提出反驳:“我当庭提交了《关于认定撤诉申请无效并予以驳回的请求函》。”

  [应对]

  原告律师可能起诉原告

  宋一欣说:“我当庭列举了三个理由。其一,撤诉申请是由被告代理人提交的,这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合法性上存在疑惑,而且提交该撤诉申请的提交人的资格也存疑;其二,根据我和原告在2008年1月31日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中,双方之间是风险代理关系,我在本案中是利益攸关方,而原告陈先生也书面承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也不得擅自与被告和解,并规定了违约赔偿责任等,原告陈先生的这一撤诉行为,是违约行为、无效行为,是陈先生在未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签署的侵犯我权益的背信违约文件;其三,陈先生和被告私下和解的行为,发生在我为其从事法律服务期间,在这一期间,我并没有任何过错。”

  “我当庭依法要求法院对该撤诉申请认定无效,并予以驳回。”宋一欣介绍说,法院合议庭经商量后,要求他尽快向原告陈先生求证,该撤诉申请是否是陈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及时回复法院。

  宋一欣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原告陈先生执意要背信地提出撤诉申请,而法院又准予撤诉,他将委托广州的合作律师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陈先生,要求其根据《聘请律师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宋一欣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双倍承担诉讼获益的违约责任,估计起诉金额在3万元左右。

  律师欲组团捍卫受害者利益

  “虽然被告代理人向法院突然提交了我的当事人签名的撤诉申请,这出乎我的意料,但我并不会就此放弃对进行内幕交易者的诉讼”,宋一欣说出的想法,着实也让记者感到意外。

  宋一欣告诉记者,他准备考虑联合组成律师团,向遭受天山股份内幕交易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即2004年6月21日至29日间,曾经持有过天山股份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我希望这一维权行动,能够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打击证券市场中屡禁不绝的内幕交易现象。” 快报记者 宗一多

  律师说法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

  如何认定

  记者未能参加旁听,被告又缺席,那么业已完成的全部庭审中,究竟谈到哪些内容呢?

  宋一欣说,尽管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他还是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了8份证据证明起诉的事实。

  宋一欣说,在这一案件中,“如何认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如何确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是否要抵扣基于股权产生的红利和红股,是否计算系统风险”等问题,是众多股民维权关注的焦点。

  “这个因果关系就是被告陈建良进行内幕交易与陈先生的损失”,宋一欣认为,海外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解决办法是“推定信赖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实现责任证明与分配的。该案中,陈建良内幕交易时又买又卖,投资者在计算损失时也应在特定时段内进行反向交易计算,即又卖又买,这实际上就是双向计算,但这不是简单地进行单笔对应,单笔对应计算在证券交易实践中,既无法证明也难以计算。

  至于计算标准,宋一欣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制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相应的认定办法与计算标准,而在《证券法》中的表述比较笼统,而根据发达国家的实践,采取了“合理期间实际价值计算法”,即只计算原告陈先生在内幕交易行为发生期间的投资差额损失,这样也比较简便。

  而红利及风险问题,宋一欣认为,无须将基于股权产生、并由上市公司派发的红利等计算在内,也不必计算系统风险,因为在该案中不存在系统风险问题。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