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 记者 项凤华)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因工受伤或患上职业病,不仅难讨到应有的说法,赔偿往往也少得可怜。今后,这种情况将会解决。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这类“黑”企业打工出现伤亡事故时,伤残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请赔偿,最高赔偿额为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
据介绍,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根据通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单位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伤亡赔偿的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判定申请,职工或童工的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判定。单位或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对赔偿判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而一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那么在第二个月,有关单位应当按原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据悉,一级伤残到十级伤残的赔偿金,从赔偿基数的16倍到1倍不等;如果造成死亡,按赔偿基数的10倍一次性支付。这里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南京市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1905元,以此计算,最高赔偿要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