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10月1日实施
经营性道路收费累计禁超25年
昨天,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标志着冻结了两年之久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将重新开启。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多次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而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
三种情形禁转让收费权
根据《办法》,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办法》规定长度小于1000米两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级公路,以及收费时间已经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将不得转让收费公路的收费权。
公路收费权禁分段转让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在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时,不得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不得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并且不得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以被转让公路作质押取得银行贷款支付转让金的现象,《办法》要求受让方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
累计收费期限禁超25年
《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盛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盛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不得以转让公路收费权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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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性质应公布
相关专家表示,目前的关键是要让公众了解哪些道路是政府还贷的收费公路,哪些是经营性质的收费公路,收费公路目前的性质以及在转让前的性质必须向社会公布。如果是政府还贷的公路,在延长收费时间的同时就必须满足收费累计期限不得超过20年。据《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