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记者了解到,与浙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相比,上海拟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主发起人的选择范围上、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方面有了实质性突破。
与浙江省将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限定为骨干民营企业相比,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范围更为宽泛。“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实施办法》并没有对企业法人的范围做出限制,但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主要财务指标有着明确的限制。“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崇明县,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要求可适当降低)。”
“在主发起人持股比例方面,上海跟浙江也有所不同。”浦东新区金融办一位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单个主发起人以及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20%,此外,两个主发起人以及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15%,也就是说主发起人持股有望突破30%。而对于其他单个股东及关联方持股则规定不超过10%,不低于1%。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也将限于“只贷不存”。《实施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设立,前者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崇明县为1000万元),后者初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崇明县为2000万元)。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的初始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总额不超过资本金额的50%。”
快报记者 唐真龙 俞林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