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国家统计局前局长”的剩余价值
· 看不见蓝天的生活是多么悲哀
· 珍惜这个“官员灰色收入标本”
· 警惕外资再度恶炒中国楼市
· 邱晓华蹊跷复出让法律很受伤
· “减税1500亿传言”亟待财政部回应
· 誓死捍卫冬日娜雷人的自由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8 年 9 月 2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邱晓华蹊跷复出让法律很受伤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由于职业的缘故,我一直关注上海社保案,眼看一个个涉案人物均已定罪量刑,唯邱晓华一年多来音讯全无,这在一个将“司法公开”奉为基本原则的国度里显得格外蹊跷。在网上查到新华社于2007年1月23日发布的那则权威消息,里面清清楚楚写的是,“邱晓华在任国家统计局领导职务期间,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生活腐化堕落,涉嫌重婚犯罪”。邱因此而被“双开”,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依中纪委的公告,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邱晓华“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这在法律上当属“受贿”无疑。按司法惯例,受贿罪的最低立案标准是五千元。依中纪委对邱晓华的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和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影响恶劣,恰是司法惯例中认定“情节较重”的主要依据。换言之,不管邱晓华“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的金额达到多少,都很可能涉嫌犯罪。而这些事实的证明与刑罚的确定,无疑都应由司法机关经司法程序之后作出独立的裁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毫无例外、且毫无歧义的具体规定。邱晓华案判决结果本不应还在某个神秘之处。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在网上遍查邱案的判决而不得。与邱晓华案司法审理相关的新闻也仅有《重庆晚报》于2007年3月25日刊发的一则报道。这篇旨在介绍邱晓华案一审开庭(而非一审结果)的文章称,“有知情人士透露,因邱晓华收受礼金尚未构成受贿罪,司法机关主要追究其重婚罪法律责任。”报道同时还披露,“据悉,邱晓华严重违纪案件主要涉及三方面情况:一是邱晓华自2003年起,先后4次收受礼金,总计约22万元;二是邱晓华涉嫌重婚罪;三是有关部门查出邱晓华与多名妇女通奸,并在境外涉及色情活动。”这些信息更让我云里雾里,不明所以。既是“4次收受礼金总计约22万元”,为何不构成受贿?如没有对一怪异现象的解释,如何能消除人们心中对邱晓华“出山”的合理怀疑?而如果司法机关经调查认定邱晓华确实不构成受贿犯罪,那么对未经法院审判就发布嫌疑人“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的事实,纪检机关是否还应该向邱晓华道歉,并为邱恢复名誉呢?

  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于8月26日说,司法“不要搞神秘化”,“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围绕在邱晓华案及其他一些影响性诉讼中的司法神秘主义,并非罕见。看来,这位中国首席大法官深谙司法沉苛之所在,并用对“司法公开透明”的着重强调戳到了司法的痛处。

  没有司法公开,争议、质疑乃至批评都会接踵而至。不要抱怨民众在信息不对称的无奈中所作出的感性表达。要先追问的倒是:司法公开而非司法神秘,我们能期待吗?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