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南京十佳公证员”李巧宝走进快报法律大讲堂,针对读者常见的公证法律问题,他巧妙地总结为“三别”。
写遗嘱时别漏人
“市民写遗嘱时,经常会出现‘漏人’的低级失误,给身后事带来大麻烦。”李巧宝说。
他举了一个案例:张大爷与老伴一起住在大儿子家里,他有两套房子和三个子女。为了在百年之后家庭成员不会闹矛盾,他手写了一份遗嘱,打算做个公证。公证员拿到手一看,三个子女、子女的配偶和孩子都出现了,却没有他老伴的名字。
原来,张大爷根本就没考虑老伴,认为老伴过世后房子还是子女的,不会有问题。李巧宝解释,首先那两套房产实际上是张大爷夫妇的共有房产,他无权单独处置。其次,他实际上侵犯了老伴的权益,一旦老伴将来与子女产生矛盾,会很被动。
“市民在写遗嘱时,健在的直系亲属一个都不能忽略,否则遗嘱就很可能会无效。”他提醒说。
接受遗赠别怠慢
“继承法规定,接受遗赠必须要在2个月内表态,否则就会被视为放弃。”李巧宝说,有市民因为不了解这条规定而吃了大亏。
市民高某的四个子女早已成家立业,与他渐渐疏远,没有履行多少赡养义务。高某一直由侄子小高照顾,病逝前,他写下遗嘱将房产赠与小高。
高某的四个子女找到小高,指责他“侵吞”房产。而小高虽然问心无愧,却也在心里反复权衡,拖了两个月没有采取行动。结果四个子女马上将这套房产进行了分割。
李巧宝说,如果小高打算接受遗赠,就需要到公证处去做“接受遗赠公证”,而他在两个月内没有采取行动就被视为放弃。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这样高某的四个子女就得到了继承权。
赠与房产别轻率
“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公证一经作出,就不能撤销。”他说,公证一旦作出,除非本身存在错误,否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撤销,即使当事人反悔也不行,因此赠与房产时要特别慎重。
“老人想要处置自己的房产,可以选择遗嘱公证的方式,因为遗嘱是可以更改的,这样既能表达自己的处置意见,又能够维护自己的生前利益。”
如果已经发生了矛盾,老人就维权无门了?李巧宝说,如果老人认为子女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可以起诉,虽然麻烦,但也不失为一个补救方式。
快报记者 吴杰 马乐乐
(本次活动获鼓楼区司法局和华侨路街道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