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完全披露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邱兴华案受害者重燃生活希望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8 年 8 月 31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论坛 博客 推荐  
邱兴华案受害者重燃生活希望
  邱兴华,成为了一个警醒世人的法律符号,载入了中国的法治史册。

  2006年7月16日凌晨,他在汉阴县凤凰山的一个道观内杀害了10人,震惊全国。当年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立即执行。

  两年过去了,被害者家属中有两位已经改嫁,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现在,邱兴华的妻子何冉凤独自承担起抚养儿女的重担,两个女儿上职中,小儿子念初三,生活陷入了困顿。

  困顿的生活

  从某种意义上讲,邱兴华的妻儿也是这起案件的受害人。

  2008年8月25日晚,记者辗转联系到何冉凤时,她刚从石泉县一家餐厅打工回到住处。

  2006年底到2007年间,一些社会上的好心人和媒体记者给何冉凤捐助了一万多元,让他们一家暂时渡过了难关,两个女儿初中毕业后上了县里一所职业中专。

  现在,何冉凤在石泉县一家大型餐厅打工,但每月550元的工资远远维持不了一家人的生活。小儿子念初三,学校虽免掉了他的学杂费,但每月还要近200元的生活费。两个女儿在职业中专的生活费,何冉凤也要按月供给。“一分钱掰作两分钱,也不够花。”实际上,何冉凤每月省吃俭用几乎把500多元的工资全部给了儿女们,庆幸的是,餐厅管她三顿饭,能为她省去一大笔开销。

  今年上半年,大女儿由学校安排去了广州一家工厂实习,但仍要供她一些生活费。这让何冉凤很气愤,“免费给人家干活,连生活费都不给”。不过,学校称下半年每月会发几百元钱的工资。

  二女儿因为没有去青岛实习的车费,经常在家里哭闹。因为准备回老家为退耕还林地除草,她让二女儿去餐厅顶班。

  儿子暑假在一家酒吧打工,600元一个月。两天前,她听儿子说不想念初三了,准备到酒吧长期打工。何冉凤狠狠地把他训斥了一顿,儿子回了一句,“连生活费都没有了,还怎么上学?”

  困难时,何冉凤也想过改嫁。看到妈妈这么辛苦,儿女也很心疼,“认识的人很多,但没有遇到合适的,必须负责任、心肠好,要有点头脑才行,能一起把孩子拉扯大。”她说。

  2008年4月,生活陷入困顿的何冉凤只好向后柳镇申请低保,一家四口的户口还在石泉县后柳镇一心村。何冉凤称,后柳镇负责民政工作的干部却告诉她,她不能享受这项政策。

  “我经常教育孩子,你爸出了这种事情,你们一定要更加好好学,将来有出息,千万别走你爸的老路!”何冉凤说,她至今不明白邱兴华为什么要这样造孽?没有了他,失去了依靠,整个家都破碎了,他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

  改嫁

  熊万成的妻子尹行巧在2007年11月改嫁了,对方是本镇一个32岁的单身汉。她仍然居住在汉阴县平梁镇西岭村前夫留下的老房子里,种有四亩水田。

  2007年7月,媒体报道尹行巧和9岁的儿子生活困顿和危房问题后,汉阴县有关部门拨款4000元用于尹行巧家的危房改造。后来,村里还为她家新盖了厨房和猪圈,帮助她恢复生产。

  尹行巧和儿子熊伟堂每月30元的低保救助金也已到位。考虑到实际困难,平梁镇政府还免掉了熊伟堂上学的课本费和学杂费。

  “现在总算有了新的依靠,地有人种了,农闲时,他还可以出去打工挣钱。”尹行巧对生活有了新的希望。

  另一个受害者吴大地的老婆陈洪巧,自从丈夫遇害后没有回凤凰山下的老家,仍然带着女儿在汉中租种四亩地。

  直到2007年12月底,陈洪巧才决定改嫁。对方是邻村一个朴实的农民,43岁,身体结实,家里有四间房,但有两位老人要赡养,还有个残疾儿子。

  陈洪巧考虑到,在汉中是租别人的地种,孤儿寡母三人没户口、没房子,女儿上学没有着落,“无论怎样,算是有个遮风挡雨的家!”

  尹行巧和陈洪巧已经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记者试图联系另外两名受害者家属韩明凤和韩传鹏,但他们的电话都处于关机或者停机状态。

  韩明凤是罗朝兴的妻子,在那次血案中,她不仅失去了36岁的丈夫,还有12岁的儿子罗品贵。现在,她和9岁的女儿罗品英相依为命,靠父亲和朋友的照顾过着艰苦的生活。韩传鹏是受害人韩阳富的儿子,去年记者采访他时,他已背负了2万元的债务,还要照顾痴呆的母亲和傻子弟弟。现在,他靠自己打零工、种地,艰难地支撑着生活。

  期待

  生活还得继续。

  历经对当地政府和司法救助的期盼与失望后,邱兴华特大杀人案受害人家属始终没有放弃对生活的希望。他们的背后,反映出国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缺失的问题。

  人们或许还对邱兴华在审判时说的一句“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记忆犹新。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家庭因为得不到加害人赔偿而身陷绝境的情况,屡屡出现。

  可喜的是,为促进社会和谐和司法和谐,一些贫困地区也在积极地摸索。2008年8月,陕西蓝田县检察院给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害人水某送去了2万元司法救助金,这是陕西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给予司法救助的首例。

  在邱兴华杀人案诉讼过程中,起初有8名受害人家属提请民事赔偿。在法院说明邱兴华的经济状况后,5名受害人家属撤回民事诉讼。尹行巧、韩传鹏等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尹行巧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生活费、交通费、迁坟费等损失共计4.153万元,韩传鹏请求赔偿1.7万元。

  安康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应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邱兴华家有5人,仅住3间土木结构瓦房,又无其他财产可供赔偿,故判决免予邱兴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建明院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原告人在法律上有这种权利,但是这种权利能否实现还要取决于许多客观因素。”像邱兴华这起案子被害人有10个,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计算,至少也要赔偿一百多万元。但邱兴华家庭负债累累,所有财产不过3间破屋,而且刑法第36条规定,执行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条件,不可能把被告的劳动工具、生活用具用来赔偿原告人。

  “人民法院判与不判都处于两难地带,不判,受害人家属有意见。而判赔以后,被告人的家庭没有能力,执行不了,最后成了法律白条。判了执行不了,还涉及到我们法院的一个公信力问题。”周院长有着多年基层法院的工作经历,他表示,这种情况下就迫切需要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与司法部门联手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确定救助的范围和标准,解决社会矛盾。

  据《法制周报》

  时势台历

  在2006年之前,在犯罪人赔偿难以执行、社会救助尚不规范的情况下,国家司法救助成一片空白。如云南马加爵杀人案件中,法院虽然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但由于马家很贫困,被害人家属也没有得到赔偿。“法律白条”正呼唤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尽早建立。

  人物档案

  邱兴华 出生于1959年1月1日,身高165cm,陕西汉阴县人,农民。2006年7月16日凌晨,邱兴华在当地一个道观内杀害10人,震惊全国。当年12月28日,邱兴华被执行死刑。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