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
去年12月,南京市民宋先生通过中介向陈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先期交纳了30万元的定金,然后双方商定择机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在等待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宋先生在国外的儿子出了事故,夫妻二人前去照顾,于是就一直将过户事宜搁浅。
直到今年7月,在国外待了半年有余的宋先生夫妇回到南京,开始着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此时宋先生经了解发现,该房屋所在的小区周边房子降价很严重,与原来签订买卖合同时的总价相比,他的这套房产下降了近10万元。
宋先生觉得才买半年多的房子就降价了这么多,实在是有点亏。于是,他以该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不能买卖等理由拒绝交易,并主张3月份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卖方归还30万元的定金。
实际上,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买卖双方都知道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事实,并已经签订了待房产证办理成功之后再付清20%尾款的协议。
签了合同之后因为房价下降而反悔,原房主陈女士对宋先生如今提出的条件非常不满,强烈要求宋先生继续履行约定并拒绝归还定金。那么,宋先生能否要回这30万元呢?还是他必须履行这单交易?
[律师在线]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时不得转让,但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此时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案例中,宋先生在明知该房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与陈女士签订了买卖合同,而且双方对此也作出了办理过户手续后再付清20%尾款的约定,因此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宋先生单方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既违背诚信,也违反合同约定,其要求退还30万元定金的主张不应当得到支持。当然,在实践中类似纠纷复杂多样,也直接影响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提醒购房者,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选择产权明晰的房屋,防患于未然。
法律支持: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伟
主持人:快报记者 张玮玲
■你问我答
关于申请经济适用房
问:我在玄武区的一套房子面临拆迁,拆迁部门说我可以申请一套经济适用房,但没有做书面保证,我想知道怎样的条件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答:首先,你必须是拆迁用户。其次还要满足3个条件:1.人均住房面积30平方米以下;2.全家只有一套住房;3.全家收入总和不超过南京市统一限度。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
问:我去年在江宁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由于当时缴纳公积金还不到一年,办理房贷的时候没有用公积金,如今,我想把公积金提取出来可以吗?具体有什么要求?
答:你需要提供南京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和首付款收据,在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关于房屋户口的迁动
问:我在鼓楼区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近期我想卖房,但该房屋中还挂靠有我妹妹和她孩子的户口。是不是她不迁户口我就不好卖房?
答:如果要交易,最好还是说服你妹妹将她和孩子的户口迁出,只有这样,买方才能落户。处理这个事情之前,首先要确认房屋的权属。如果该房是继承父母财产所得,你妹妹应该有一定的份额,出卖房屋时应征得她的同意,否则房屋交易机构不会受理。如果房子是你自己买的,产权证上没有你妹妹的名字,她只是将户口挂在你家,你就有权让妹妹迁走户口,进而出售房子。
本期主持:张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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