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中国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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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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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股民并不是好欺负的!”
南京中院受理股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广东一股民索赔近万元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天山股份 代码 000877)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进行股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重罚,但我个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并不能算了!”广东股民陈先生遭遇内幕交易后“很受伤”,为此,他专门聘请了上海证券律师宋一欣,于今年2月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

  在递交诉状前,宋一欣清楚地知道,长期以来,由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很难通过法院立案这一关——尽管2005年《证券法》作了相应修改,此类案件可以受理,但国内至今还没有相应的案例。

  经过4个月的漫长等待,宋一欣接到了通知立案交费的电话,“坚冰终于被打破了!”据悉,该案是目前已知的中国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将于9月4日开庭审理。

  被告

  一个进行内幕交易被罚的副总

  提到这起案件,不能不提到被告陈建良,这位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进行股票内幕交易一事。

  据中国证监会调查,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的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给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6月29日,这3家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驻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全面调查,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做准备。最迟至2004年6月15日,新疆天山水泥公司向下属公司,包括陈建良及其所任职的江苏事业部,通报上述股权转让谈判将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情况,陈建良在此期间也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

  要知道,该股权转让及其重要进展在依法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陈建良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后,利用其控制的资金账户及下挂的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3家公司发布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证监会认为,陈建良作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上述天山股份股权转让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卖出天山股份股票,构成了法律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据此,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8日,对陈建良作出罚款20万元、5年市场禁入(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原告

  一个买卖天山股份受损的股民

  “陈建良被处罚了,那是国家机关的行政制裁。但我个人利益受损,我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找他算账!我要让这些公司高管知道,小股民并不是好欺负的!”广东股民陈先生决定维权。

  在慕名找到国内知名证券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后,陈先生才知道他将要走的,是很多人走过但没有成功的“禁区”。

  宋一欣律师向记者介绍,在资本市场中,证券侵权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大类,都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在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针对股民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

  其后,在2002年与2003年,最高院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作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从此,投资者进入了证券市场维权的高潮期,但维权仅限于虚假陈述。

  2007年5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南京发表讲话,意味着尘封多年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终于“解禁”。

  但在这之后的1年多来,国内并没有相关案例见诸媒体。

  广东股民为何

  跑到南京诉讼?

  那么,为什么该案会在南京提起诉讼呢?宋一欣解释说,这是因为1965年出生的陈建良是江苏无锡人。据此,他受托于2008年2月下旬,向南京中院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起诉状的内容很简单,“原告陈先生在陈建良进行内幕交易期间,买卖天山股份股票导致损失,据此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共计9383.68元。”

  宋一欣说,南京中院在6月底通知他可以交费立案了。“接到电话后我非常兴奋,在第一时间就将喜讯告诉了委托人陈先生,他也非常开心”,宋一欣说,南京中院打破这一“坚冰”,确实很不容易。而该案也是2005年《证券法》修订后,因内幕交易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诉讼的国内第一起民事赔偿案件。

  索赔9000多元

  是怎么计算的?

  股票的实时交易价格瞬息万变,陈先生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的9383.68元的索赔金额到底是依据什么标准计算出来的呢?

  据宋一欣介绍,陈先生买天山股份的钱约为数万元,计算投资差额就要以这投资款作为基础。他说,目前,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规定相应的计算标准;而在《证券法》中,也难以得出一个具体的数字。

  但在海外,因内幕交易引起原告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主要有3种:

  1.实际价值计算法,即原告的买入价与内幕交易时股票的实际价值的差额;

  2.合理期间计算法,即原告的买入价与内幕交易行为暴露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的证券平均价格之差额;

  3.实际诱因计算法,即内幕交易者只对其行为所引发的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损失部分负责,而对其他因素造成的价格波动及投资者损失不承担责任。

  从投资者利益最大保护原则出发,宋一欣尝试性地采取了第一种计算法。

  快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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