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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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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台交通事故处理新规
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改判”
  快报讯(记者 田雪亭)曾经让众多交通事故当事人感到无可奈何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望通过复核的程序予以“改判”。日前,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签署第104号令,对外正式公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新规定与现有的规定相比,操作性更强,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保护”更多,而对交警的权限限制也更大。

  据悉,新规定专门设置了“复核”一节,共有六条规定。按照规定,对于此前当事人最为关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认为存在异议的,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经过审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而按照现有的规定,在交通事故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最终“裁决”,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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