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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2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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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亲属及离职官员受贿将判刑
  昨天,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这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高判10年

  关键词 惩治腐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提高

  【草案】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到十年。

  【解读】现行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

  此次修改,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犯罪有所差别。司法实践中,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尽力查证犯罪事实,依照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严惩。

  官员“身边人”受贿将判刑

  【草案】官员亲属和离职官员如果利用其关系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也将适用刑法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判刑。

  【解读】现行刑法第388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作了规定。

  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同时,一些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已经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财物。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规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电信等泄露个人信息将追究刑责

  【草案】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经有关部门研究,对这类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将严惩组织未成年人扒窃

  【草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公安部提出,一些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情况,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此,应在刑法中作出专门规定予以惩治。

  关键词 绑架罪

  调整绑架罪法定刑的设置

  【草案】绑架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刑法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提出,从实践看,刑法对该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的案件需求,建议对绑架罪法定刑的设置作适当调整。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对绑架他人后主动放人的从轻处罚。

  经研究认为,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同时考虑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档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罪犯。

  关键词 组织传销

  草案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草案】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读】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关键词 偷税罪

  一定条件下初犯可免刑事责任

  【草案】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解读】有关部门提出,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很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建议在刑法中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作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

  此外,引人关注的是,草案中的“偷税”一词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关键词 洗钱罪

  增加单位犯洗钱罪的规定

  【草案】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这类犯罪有些是单位实施的,建议增加单位犯本罪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反洗钱措施。

  关键词 军车号牌

  非法使用军车号牌处三年以下徒刑

  【草案】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刑法375条第二款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服、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作了规定。中央军委法制局提出,近年来,盗窃、出租、非法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军队形象和声誉,影响部队战备训练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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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

  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巨贪谢明中被判死缓

  新华社海口8月25日电(记者 卜云彤 姜琳)海南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5日被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7年,谢明中在先后担任海南省地矿局副局长、共青团海南省委书记、中共文昌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索取他人的贿赂,计人民币1363.8万多元、港币439.8万元、美元7.2万元、新加坡币0.3万元。此外,谢明中尚有巨额财产人民币544.7万多元、港币187.4万元、美元9.36万元、新加坡币1.2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谢明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谢明中还有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不再规定监管码制度

  【草案】删去初审稿中有关监管码的条款和内容,不再规定食品实施监管码制度。

  【解读】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地方人大和企业提出,监管码技术并不复杂,容易仿冒,实践中查询率低,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而且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除需要支付入网有关费用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多数小型食品企业不具备入网能力,建议法律不作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沟通、协商,建议删去草案初审稿中有关条款对监管码的规定。

  小作坊监管方式明确

  【草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解读】根据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一些地方提出,县级以下城镇和农村的小企业、小作坊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地,食品监管相对薄弱,既不能都实施许可,也不能放任不管。因此,修改该规定可避免监管空当。

  监管体制框架初定

  【草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解读】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时,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尚未确定,因此草案初审稿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只作泛指性表述。因此,这次的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框架。

  据《京华时报》

  关注立法·循环经济法草案

  阶梯水价不明确规定

  【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改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解读】草案二审时删除了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之后,有委员认为应该恢复这一条。对此,法律委员会对8个省会城市进行了调研后认为,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首先,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合理的累进加价幅度也难以确定;其次,由于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此外,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用卡购电、购水、购气的办法,从技术上很难做到按每户的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因此,以不在法律中规定为宜。

  关注立法·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外国专利可直接申请

  【草案】删除了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规定申请人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此外,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侵权赔偿含维权成本

  【草案】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草案还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将冒充专利行为的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表示,从专利保护工作实践来看,如果专利人维权的成本得不到赔偿,就不能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专利授权门槛提高

  【草案】摒弃现行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条件“相对新颖性标准”,而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    

  【解读】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我国专利授权条件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规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根据该规定,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人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我国授予专利,从而导致我国专利质量不高。

  综合《京华时报》、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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