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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
(8月25日《新华网》)
就一个政府官员来说,由于其掌握着可以用以寻租的权力,所以其名下的财产如果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就基本上可以推断为是非法所得。现实中,刑期过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正成为一些腐败分子逃避法律处罚的救命稻草。如河南商城县公安局原局长谢声明受贿1.4万元,并对201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结果谢声明最终因犯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获刑3年。
当司法机关对部分腐败犯罪不能掌握确凿证据时,腐败分子往往会咬紧牙关拒绝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也就是说,所谓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并非犯罪嫌疑人确实无法说明,而是他们为了逃避惩罚而拒绝说明。如果说拒绝交代犯罪事实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范畴,那么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幅度,也就并不与法理相冲突。尽管公民拥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与自由,但官员是手握公权的特殊公民,所以其诸多公民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限,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之所需。
可能受到的处罚越重,腐败分子敢于以身试法的胆量就越小,犯罪程度越轻,反之则胆量越大,犯罪程度越重。所以,唯有强化处罚力度,才能起到更有力遏制腐败犯罪发生的效用。当然,遏制腐败除了要强化惩处力度,还需进一步健全预防腐败发生的相关制度。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说,在适度提高刑期处罚标准的同时,还需建立健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唯其如此,才能对腐败犯罪行为标本兼治,从根本上减少腐败犯罪的发生,使国家、社会与公众利益得到更大程度上的维护。(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