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民生/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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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2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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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新娘
快报法律大讲堂详解婚姻继承之惑
  昨天上午,快报法律大讲堂走进南湖街道沿河社区,来自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许英和姬传生律师为市民献上了一道丰盛的法律大餐,两位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以大量的案例解读方式,向市民详细介绍了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孩子姓啥到底谁说了算

  典型案例:南京市民张某和李某婚后生下一子,全家皆大欢喜之后,却为孩子的姓氏争个不停。男方张某按传统观念,认为儿子当然随张家姓,女方则认为当初结婚时说好的,男方来当上门女婿,孩子该随女方家姓。

  张某觉得这样争下去没有意义,不如先下手为强,所以,瞒着女方,独自去办了小孩的出生证和户口登记,小孩随他姓。几个月后,女方发现了,大为光火,觉得男人太不尊重自己的意见了,提出离婚。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么小的小孩肯定判决归女方抚养,这下好了,男方抢到了小孩姓名,女方抢到了小孩,一个家庭就这样分崩离析了。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生子既可随母姓,也可随父姓,孩子的姓名应该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不然,就是侵犯另一方的亲权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户籍登记条例》,均无关于未成年人命名方面的明确规定。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父母双方无法对孩子命名达成一致意见将导致孩子无法拥有法定姓名,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法院多会以此类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驳回诉讼请求。

  房屋赠予子女须慎重

  典型案例:南京市民王某把一套房屋赠予最喜欢的小女儿,并搬进去和小女儿共同居住。她跟其他几个子女说好,小女儿照顾她,不要别的子女赡养。过了几年,小女儿与她矛盾不断,根本无法相处。王某想把房子要回来,但小女儿却坚决不肯,母女因此闹翻了。

  律师说法:赠予是一次性行为,特别是对于房屋的赠予,一旦办理过户手续后,房产就是被赠予人的财产了,这个时候再反悔,法律不支持。因此,提醒中老年朋友,赠予子女房产,务必谨慎。

  娶个重婚网友背上巨债

  典型案例:小刚在网上认识了年轻漂亮的女孩小丽,两人热恋3个月后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第五天,小刚接到一个匿名电话,说小丽是结过婚又离过婚的“骗子”。小刚调查发现,小丽果真与一刘姓男子有过婚史,且在与他结婚第二天,小丽才与前夫协议离婚。不仅如此,小丽向民政部门提供的结婚材料全系伪造。于是,小刚向民政部门提出撤销结婚登记的申请。但没想到,就在其为此事辛苦奔波时,他又接到法院传票。

  原来,小丽曾写给她前男友周某一张32万元的借条,小刚被周某以共同被告告到法院,要求他与小丽共同(连带)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这下,小刚真是傻眼了,自己刚刚大学毕业,为何平白无故地被卷入一个又一个旋涡?而此时,民政部门也以骗婚理由不足为名决定不予撤销小刚和小丽的婚姻登记。

  律师说法: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小刚确实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因为小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小丽已经协议离婚,也就是说,导致小刚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在此情况下,小刚可以以民政部门为被告,要求其以小丽提供虚假证明为由撤销婚姻登记。一旦婚姻关系被撤销,小刚连带承担的巨额欠款也就不存在了。

  快报记者 田雪亭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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