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龚甬钰 记者 马乐乐)退休后继续上班,与企业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被辞退,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日前,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何某2004年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后又找了一份工作,新单位每月也支付薪水。2006年底,新单位通知何某不要再来上班,双方产生争议。何某去年3月曾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因对裁决不服,何某向法院起诉。
何某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他要求单位支付30400元经济补偿金和32900元的加班工资。企业则认为,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何某的请求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此时,劳动者即使仍然具有劳动能力,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后,只能作为民事雇佣关系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何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依据。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也无加班工资的约定,故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法院遂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有观点认为,退休工人有权继续向其他企业提供有偿劳动,即“发挥余热”,其与所服务企业建立的应该是劳动关系。但是,根据有关法规,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退休制度建立的本意是考虑劳动者年老后在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都会有所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相对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因此,虽然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发挥余热,但已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因此,企业使用退休工人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