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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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1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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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小企业融资迎来实质性利好
  结构性调控措施的出台速度正在不断加快。昨天,央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手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通知》规定,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项措施将使经办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用贷款利息覆盖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内在激励,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同时,《通知》将有助于解决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部分资金缺口。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同时,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02年开始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来,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全部都是用于微利项目的,微利项目的范围目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确定。因此,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上浮3个百分点对借款人没有增加任何财务负担。

  《通知》还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从原有的6类人群扩大至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其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通知》指出对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上浮、扩大借款人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等方面增加的利息,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快报记者 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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