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9:30,快报法律大讲堂准时在夫子庙街道会议室开讲。《劳动合同法》一直是市民关心的问题,前来听讲的市民都认真做着笔记。讲座结束后,主讲人南京焯燃律师事务所的虞兴东和郑建强两位律师又耐心地回答了读者的提问。读者们高兴地说:“谢谢现代快报、秦淮区司法局和夫子庙街道给了我们这么周到的法律服务。”
读者挤爆法律大讲堂
“快报法律大讲堂终于又开讲了,我们又可以学习法律知识,又可以解决自己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法律困难了!”吴先生乐呵呵地说,他是大讲堂的忠实“粉丝”,昨天早早来到了夫子庙街道会议室等待。
离开讲还有半小时,容纳一百人的会议室已经座无虚席。大家纷纷拿出笔和纸,一开奖就认真地做起笔记来。
到了11点钟,法律大讲堂进入和律师面对面交流的环节,读者们虽然很急切,但非常有秩序地在律师面前排起队伍。大讲堂原定11点半“下课”,因为读者太多,太热情,到了1点钟才结束。
“非常感谢,如果每个星期都有这个讲座的话,我一定都会过来听!”读者们意犹未尽地说。
不签合同工资双倍
郑律师表示,今年4、5月份以来,一种新类型的案件大量开始出现。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据焯燃律师事务所统计,目前他们已受理劳动者因此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已达6起之多。“这一类型纠纷法律规定十分明确,用人单位往往无可辩驳。这也提醒他们,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的必要性。我想,立法机构设立这样的一些条款目的决不是为了惩罚某些企业,而是为了通过对违法企业的惩处,最终达到规范整个社会劳动用工制度的这一目的。”郑律师说。
职工档案影响经济补偿
虞兴东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提供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如果没有该名册劳动行政部门可能会进行处罚;
第二是职工填写的登记表等名册也是计算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依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即如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则仲裁机关或法院均会采纳劳动者关于工作年限的说法。而本单位工龄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经济补偿。”虞律师说。
考勤要有劳动者签字
虞律师认为,考勤是劳动争议特别是加班工资纠纷类型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劳动纠纷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即在二年内劳动者无需证明自己加班及加班的天数、时间,而用人单位则要证明劳动者没有加班的事实,而证明劳动者没有加班或加班时间的最好证据就是考勤。而且考勤必须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否则该考勤无效。如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则劳动者要求其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几乎必胜。
内部制度不公示就无效
虞律师说,《劳动合同法》肯定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前提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时,管理制度就可以成为重要的依据。当然内部管理制度在制定、修改过程中应严格依《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程序进行,否则,可能导致该制度因程序上的缺陷而无效。
另外,内部规章制度必须向全体职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且用人单位要收集保存好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证据。否则,无证据证明已向相关劳动者告知或公示,则该制度对该劳动者可能不产生效力。
通讯员 黄建中
快报记者 言科 吴杰 李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