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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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不慎 替人扛下5万元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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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1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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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不慎 替人扛下5万元巨债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往往还牵涉到保证人。担保的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之分,担保方式不一样,担责方式也不一样,溧水法院日前审结的两起案件就说明了这一点。

  一般保证人赢了官司

  今年3月,雍某一纸诉状,将岳某告上法院。雍某称,2005年9月6日,巫某向他借款11万元,双方约定了月息、还款时间等。岳某是保证人。现在,早已过了还款期限,巫某不仅分文没还,而且连人影都不见了。为此,雍某将岳某告上法院,要求他连本带息赔偿17万余元。

  岳某在法庭上说:“我是担保人,但我只担保找人,不担保还钱。现在我正在寻找过程中,如果找不到人的话,我才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岳某除了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之外,承诺“负责找借款人,不承担债务问题,人找不到由担保人负责债务问题”。法院认为,从他的承诺可以看出,他的担保属一般保证。现在雍某与巫某的欠款纠纷未经审判,巫某的财产还没查明也不能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作为担保人的岳某,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雍某要求岳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连带保证人被判还钱

  今年4月,袁某将刘某告上法院。他说:“2006年7月28日,魏某向我借款5万元,我跟他并不太熟悉,刘某出面担保,我才把钱借给魏某。”如今,袁某借出的债一分钱都没有收回来,就要求刘某还款。

  刘某说:“我确实是担保人,但是我觉得袁某应该先去找魏某,因为是魏某欠他的钱,我现在还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魏某向袁某借款的当日,刘某在担保人栏内签名,表示愿意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魏某未能还款。袁某找到刘某时,刘某在该借条上再次签名,表示仍愿提供担保。但是至今,魏某和刘某都没有还款。

  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中的三个当事人,在借款时对担保人刘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上及担保的范围约定不明。依照法律规定,对此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刘某偿还袁某5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法官解释,如果保证人约定的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如果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明确约定的,也是连带责任保证。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通讯员 溧海 邓成彪

  快报记者 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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