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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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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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中飞石伤人 谁来承担责任?
 投诉人:市民吴先生

  投诉内容:我好端端地过马路,哪想到一颗石子从天而降,击中了我的小腿,造成小腿骨折,需花费医疗费800余元。这颗石子是被一辆汽车轧中,飞出打到我的,但是现在驾驶员不肯承担责任。请问,在这起事件中,究竟谁来承担责任?

  市民:好好走路被飞石击中

  上午9点多钟,在锁金村附近的一处路口,吴先生沿着人行道准备过街。突然,吴先生眼前一个东西飞过,紧接着,便感觉小腿一阵剧痛。他下意识地弯下了腰,发现裤子上一处灰尘痕迹,一块石子骨碌碌滚了出去。吴先生这才意识到,一块石子击中了自己的小腿。

  钻心的疼痛让他一下子坐在了地上,周围的群众见状,纷纷上前搀扶。在路人的帮助下,吴先生拉开裤管,发现小腿上一片红肿瘀青。

  “就是那辆普桑轿车把石子溅过来的啊!”一位好心的市民眼疾手快,迅速在自己的手机上记下了肇事车辆的车牌号。

  随后,吴先生被送往附近医院,经查,其小腿骨折,初步估计,医疗等费用将至少需要800余元。

  接警赶至现场的派出所民警简单调查后,开始联系肇事车辆。但是,让民警也感到头疼的是,肇事车辆驾驶员一口咬定这个是“意外”,这位驾驶员说,他是按照交通法规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谁能想到地面上还有这么个石子?又有谁能想到,车轮轧到石子上,石子就会溅出去,还正好把人打伤了呢!”这位驾驶员坚决不同意承担责任。

  律师:受害人可多方“索赔”

  “此案中,最感到无辜的应该就是吴先生!”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周文进律师说,吴先生是一位普通的路人,严格按照交通法规的要求,从人行横道线上过马路,不想遭遇飞来横祸,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实,吴先生可以向数个部门和人员进行索赔。

  首先,市区路面的维护是由市政部门负责的,市政部门有义务保证市区路面的清洁及安全,即路面上不应该有石子。市政部门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所以无论其是否尽到了一般注意和管理义务,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市政部门如果能证明自己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其次,石子来源可能是运输车辆散落或者市区施工单位掉落。若是前者,按照相关规定,运送石子的车辆应该保证车箱的密封性,防止石子掉落。运输车辆因运输方式不当导致石子散落,未尽到其应尽到的注意和保护义务,故该车辆所属单位或公司也应承担对于受害行人的赔偿责任;若是后者,施工单位也因为注意和保护不够,导致石子的掉落最终致行人受伤,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驾驶员来说,也不能完全以一个“意外事件”便将此事淡化,其实,事故发生在白天,驾驶者如果足够注意的话,应该能够发现路面上的这块石子,只要合理避让就不会发生这次事故。因此,除非驾驶员能证明石子是突然出现在车轮下的,否则驾驶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周文进强调说,就算是驾驶员已经尽到了足够的防范和注意义务,按照公平原则,其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快报记者 田雪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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