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思想之刘洪波专栏】
因抢劫强奸获刑14年,大学生称“上网害了我”。
(8月5日《新快报》)
上网的人很多,据前时资料,中国已夺网民人数世界第一,人数大约2亿。
2亿人的群体,情况自是千差万别,各色人等都不会缺少。但现在来看,还只见到有青少年犯下刑事案件后说“上网害了我”,而没有任何人把光荣归功于上网。
“喜欢在网上看一些犯罪类型的电影,也浏览了不健康的网页”,这样的人可能不计其数,绝大多数没有被毒害,至少是没有被害到犯抢劫和强奸罪的地步,最多“思想不健康”而已,网页再不健康,也不是一个司令官,你看了什么就要去做什么。把犯罪原因归于上网,逻辑怎么学的?
当然,我也怀疑“上网害了我”的说法,不过是顺势而说,并不代表这名大学生真实的意识状态。上网害人,这样的说法屡见不鲜,青少年沉溺于网络,被视为大问题,家长、学校、社会、各级组织,无不忧心。对此,我更愿意理解为一种长辈的担心,“儿行千里母担忧”,免不了,但要说忧得全在理,也未必。所以,上网是不是可以作为青少年行为失当的罪魁祸首,我是怀疑的。
例如打篮球,踢足球,也有人沉溺其中,也有人荒废学业,也有人伤痕累累,也有人身心遭受折磨,我没有看到有谁控诉“体育害了我”,我们还是要讲“生命在于运动”。例如读书,也有人呆头呆脑,也有人偷书成习,也有人搞得形容枯槁,但没有人声讨“读书害了我”,还是要说“知识改变命运”。
上网,与打球、读书,实在也差不了太多。实事求是地说,上网应该是更离不开的事情,整个社会在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在迅速成为社会的基础结构,上网将如穿衣吃饭一样平常,唯一的可能是如何顺应,赋予上网以一种“导致问题”的属性,不过是显示人们对新生活方式的天然恐惧。
上网已是基本的生活情态,网络必然要成为生活的基本环境。而社会仍然在通行“上网害人”的意识,这不仅是在进行无望的抵抗,而且会制造一些混乱逻辑,让人把一些碰巧在网络上出现的问题,用作网络害人的证据。
扩展一下,对任何新的东西都取一种拒绝的态度,这不是一个开放社会的应有表现。有人要跳交谊舞,你说搂搂抱抱,伤风败俗;有人要扭迪斯科,你就找一个扭伤了腰的例子证明迪斯科害人;有人打电玩去偷钱,你说电玩不是好东西;有上网的人去抢劫,你说上网害了他。这些都是小事。但更大的事情,拒绝起来岂不是更加决绝?总之,任何一种东西,都不免有一些事情要相伴而生,你只看那毛病,没有事情做得。
电灯初传入国内时,有人说这个东西亮是亮,但就是不能像灯盏拿着到处放,又不能气一吹就灭掉,还让人无法自主,发电机停了,大家全玩完。这不是一种正确的认识方法,虽然我承认电灯确实有很多毛病,但灯是用来照亮的,比灯盏亮,而且不会引起火灾,这就够了。
网络时代,还要讲这些,真的很遗憾。但“上网害人”还是一种普遍认识,有什么办法?
(作者系著名杂文家,《长江日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