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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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法人代表去世 我们的房子该找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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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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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卖掉的房子能“拆”20多万
房主反悔状告买主,想要回拆迁款
   快报记者 李梦雅

  发自六合区法院

  2万块钱买的房,8万块钱出手,吴才心里很高兴,但没过多久他就后悔了。原来,这套房子要拆迁,拆迁款足有20多万元,他赶紧找到买主说自己不卖了。但协议上白纸黑字,买主陈玲也不是傻子,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房子拆迁款让他崩溃

  去年初,吴才把一套房子以原价四倍的价格卖掉了。这套农村的房子是他在1999年以近2万元的价格买来的,8年过去了,房价也升了不少,吴才便找了个买家,双方以近8万元的价格成交后当场付钱,并签下了房屋买卖协议。

  赚了这么多差价,吴才开心不已。一段时间后,当他准备陪买家陈玲去办理产权过户时,听到了一个令他崩溃的消息。原来,就在他卖掉房子后没几个月,这套房子就被列为拆迁范围,拆迁补偿费至少有20多万。吴才郁闷不已,并决定立即把房子收回。

  “房子还没办理产权过户,这套房子我不卖了!”吴才当场翻脸。拿着房屋买卖契约的陈玲并不想让出房子,双方不欢而散。

  此后,吴才三番四次地找陈玲协商,想让她把房子“吐”出来,但陈玲也不是傻子。双方就这么僵着,陈玲不肯退房子,吴才也不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觉得太亏告上法院

  去年底,街道办事处按照手续,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总共26万多元登记在陈玲名下。听到这个消息后,吴才在今年初把街道和陈玲告上法院,称在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的情况下,房子依旧是他的,而街道将他的房屋全部拆除并把拆迁补偿款给了陈玲,严重侵害了他的财产权,请法院判决撤销街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房屋补偿款全部还给他。

  六合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到拆迁时,房子已经由陈玲一家实际占有和使用。而且,房屋买卖行为是否依法成立,以及吴才是否是房子的所有权人,都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吴才的行政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农村买房

  以签订合同为依据

  南京焯燃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表示,农村的房产买卖,一般来讲,买房人必须是本地居民,具备农村户口。陈玲就是村里人,她跟吴才的买卖合同已经签订,而且都住进去了,虽然她的产权还没有办理过户,但是房屋买卖行为基本上已经完成了。

  “如果吴才的这套房子是商品房,结果就不一样了!”王律师说,商品房买卖是不限主体的,最终双方的买卖行为是不是完成,是以房产过户为最终的参考依据,而不是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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