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0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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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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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个窨井盖 差点蹲大牢
拾荒女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漫画 俞晓翔

  一名拾荒妇女因为偷了一个窨井盖而获罪。因为她所犯的事,不仅仅是偷一个价值几百元的窨井盖那么简单,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检察官说,这是因为偷窨井盖的行为可能危害市民的安全——事实上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拾荒女偷走窨井盖

  今年4月26日凌晨3点多,在扬州以拾荒为生的陈某骑着三轮车,悄悄来到相别路上。这条路上没有路灯,陈某趁着夜色掩护,迅速搬起一个窨井盖,放在三轮车上,用布盖上,然后快速离开。一路上,陈某盘算着,至少也能卖个几十元,比捡垃圾轻松多了。

  她离开不久,一名老先生出来晨练,发现窨井盖没了,担心一早出门的市民车辆出危险,便找了一个草席,在窨井上做了一个警示标志。

  与此同时,陈某经过一个查报站,被民警拦下检查。事情败露了,窨井盖被送回原处,陈某被警方带回审查。

  够不上盗窃罪,怎么办

  处理此案的民警,发现了一个头疼的问题。窨井盖的价值是两三百元,而盗窃罪的案值起点标准是1000元。也就是说,以盗窃罪名不能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但是,偷窨井盖的行为屡有发生,常常导致行人、车辆发生危险,如果不对窃贼做出严厉一点的处罚,恐怕无法遏制这样的行为。不久,维扬区检察院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陈某批捕。法律规定,犯此款罪应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维扬区检察院公诉科夏苏京告诉记者,她查阅了很多法律资料和其他地区相关案件的材料,发现窨井的大小、深度足以对行人造成伤害,而陈某偷井盖又在凌晨,那里又没有路灯,就加大了造成危险的可能性。

  陈某也交代说:“我白天看到那里有窨井盖,准备好了趁天黑去偷的,我知道可能会有人掉下去。”夏苏京认为,陈某是意识到可能的后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她确实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敲警钟,偷井盖罪不轻

  陈某被带上法庭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很好,恳求法庭能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法院考虑到陈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只偷了一个窨井盖,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最后判处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免于对陈某的刑事处罚。

  宣判后,陈某恳求法官:“我能不能给家人打个电话。”法官告诉她:“判决结果是免于刑事处罚,你可以回家了。”明白是这个结果,陈某感动得跪了下来,连声说着:“谢谢,我以后再也不做这种事情了。”夏苏京说,陈某是一个文盲,对法律认识不深,但是通过这次判决,她明白自己犯了罪,并真心想改过自新。这个结果不仅取得了应有的震慑效果,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

  夏苏京说,虽然对“偷井盖的贼”深恶痛绝,但是很多市民都认为这是盗窃,说白了不是什么大事。但是,从陈某这个案子的判决来看,“偷井盖”以后就不再是小事,因为“偷井盖”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给“偷井盖的贼”敲响警钟。

  快报记者 吴杰

  ■罪名解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突出表现在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制、输坏血、病毒血,向人群开枪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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