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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2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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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负责人就信访工作两新规答记者问
两个信访规定适用处分种类不同
  据新华社电(记者 李亚杰)近日,《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发布。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就《解释》和《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解释》和《规定》,两者是什么关系?

  答:《解释》和《规定》的基本内容和政策界限是一致的。但两者的适用对象及适用的处分种类不同。《解释》适用于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中共党员,适用的处分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适用的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问:《解释》和《规定》中的“领导责任”指的是什么?

  答:为了实现对信访工作违纪行为领导责任的追究,必须明确“领导责任”的概念。借鉴《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领导责任”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领导责任”,即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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