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事/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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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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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放一块警示牌 餐厅赔偿近千元
  快报讯(记者 宗一多)市民张小姐在一家餐厅就餐不慎滑倒,导致左手裂伤,法院判处餐厅赔偿她近1000元的损失。

  2007年9月,张小姐邀请几位好友到南京一家餐厅就餐。由于过道上有残留的水迹,张小姐上洗手间时不慎摔倒,左手受伤。事发后,餐厅员工陪同张小姐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皮肤裂伤,治疗费用及就医交通费用均由餐厅支付。事后,张小姐又单独到其他医院进行了治疗,但这部分费用餐厅未予接受。

  张小姐认为,餐厅未全额支付相关费用,同时未对她的精神损失给个说法,为此她诉到法院,要求餐厅赔偿各项费用1万多元。

  “餐厅应当向顾客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保证其提供的设施及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该餐厅存在的安全隐患,餐厅只需放置警示标志、铺设防滑地垫,即可取得良好的预防效果,但该餐厅未加以注意,故其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张小姐的医疗费等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同时认为,张小姐对其自身安全亦负有注意义务,不能排除她对摔倒致伤存在一定的过失,且其伤情未致严重后果,故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未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餐厅赔偿张小姐医疗费、误工费等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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